北互发布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告及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 法院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 告中强调,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 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北京文化产业发展白皮书(2022)》提出,北京将文化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推进“科技赋能文化、文化赋能城市”。音乐是文化的重要载体,音乐产业是北京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互联 法院作为北京地区集中管辖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的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推动 络音乐市场良好生态构建,努力为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我院共受理 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审结4046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3.新业态为主要侵权模式我院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 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 会关注。如音著协诉斗鱼直播案,庭审引发1.5亿话题量;又如音未公司诉春雨公司广告短视频案,被媒体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引发各界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的关注与探讨。

4.调撤比例持续保持高位。2019年至2021年,我院审结的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调撤率分别为81.9%、86.2%、78.5%,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调撤案件中,庭前调撤占72.9%,当庭调解占1.8%,庭后调撤占25.3%。另据不完全统计,在原、被告相同的批量案件中,我院通过调解在审案件,促进双方就未进入诉讼案件一并和解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可见,调解对于促进 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化解,减少此类案件增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持续保持高位的调撤率也反映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起诉主体,还是被诉主体,均具有较强的调解意愿。

(二)原因分析

二、我院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的裁判导向及遵循的裁判规则

(二)明确界定 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

2021年,我国 络音乐用户规模达7.29亿,如此庞大的群体既是 络音乐的接收者,也可能成为 络音乐的传播者。明确 络空间内音乐的侵权使用方式,促使 络用户对于音乐使用行为自省自律,避免盲目效仿,对于促进 络空间内的音乐版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络用户利用他人歌曲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创作完成的歌曲通过 络传播,可能涉及对原作品权利人改编权、信息 络传播权的侵害。在歌曲《长得丑活得久》侵害著作权案中,被告徐某、秦某在他人创作完成的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基础上,改动了部分歌词与旋律,创作完成了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并通过 络传播。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创作的《长得丑活得久》与在先歌曲相比,虽然在歌词与旋律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融入了徐某、秦某的独创性表达,但整体上并未完全脱离原作品,且相似部分属于在先歌曲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构成对在先歌曲权利人改编权的侵害。同时,徐某、秦某通过 络传播改编后的歌曲,亦构成对在先歌曲权利人信息 络传播权的侵害。

3. 络用户利用自行下载的歌曲伴奏进行演唱并制作录音制品,且将录音制品通过 络传播,构成对音乐作品权利人信息 络传播权的侵害。在《使至塞上》翻唱案中,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利用从 络渠道下载的歌曲《使至塞上》伴奏录制由自己演唱的录音制品,并将其演唱的录音制品通过 络传播,亦构成对歌曲权利人信息 络传播权的侵害。

(三)坚决遏制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在 络新兴行业中,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凸显。在直播领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演唱他人歌曲,或者将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以烘托气氛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在短视频领域,音乐是短视频制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使用形式也更为复杂多样。对于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乱象,我院亦在具体案件中亮明司法态度,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某直播平台案中,我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直播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主播,且无证据表明平台曾参与涉案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但直播平台对于主播设置较低的注册门槛、参与直播打赏收入分成,同时设置“音乐最前线”栏目提供直播回看吸引流量,却未采取与其收益相匹配的侵权预防措施,故应当认定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某短视频平台案中,我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通过平台曲库传播热门歌曲,构成对歌曲权利人信息 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同时,对平台用户利用该歌曲制作短视频并通过平台传播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导致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坚持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利益平衡是 络著作权案件裁判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避免 络服务提供者动辄得咎,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保留空间。但坚持利益平衡,并非是对 络服务提供者包容纵容,而是强调双向的、动态的平衡,即在法律为 络服务提供者预留发展空间的同时, 络服务提供者亦应积极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著作权。在涉及平台责任认定的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亦是坚持前述理念。

2.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对涉嫌侵权内容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构成帮助侵权。在某短视频平台用户侵权案中,原告同时起诉了该短视频平台App的运营主体及 站运营主体。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起诉前曾向某短视频平台App运营主体发送过侵权通知,但App运营主体直至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才对用户上传的涉嫌侵权内容作删除处理,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对于侵权行为存在明知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于起诉前并未向某短视频平台 站运营主体发送通知, 站运营主体在接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了用户上传的涉嫌侵权内容,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3.在线音乐平台放任用户上传侵权歌曲以充实平台内容,构成帮助侵权。在某音乐平台用户侵权案中,我院经审理认为,某音乐平台作为专门经营音乐产品的平台,应当知晓 络用户个人取得涉案专辑权利人授权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其并未采取侵权预防措施,而是放任侵权专辑存在于其 站上,并致试听量超千万,故其并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妥善解决 络音乐著作权纠纷的建议

(一)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提升 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解决质效

一是适当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化解。如前所述,我院审理的 络音乐著作权案件高比例的调撤率,反映出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调解意愿。我院认为,应当通过 会共建、共治,搭建包括诉讼在内的符合 络音乐版权生态的治理体系。我院一直秉承“法院+ 会各界”理念,为权利人提供多途径化解渠道。去年年底,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与北京市版权主管部门、上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建立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首都版权协会共同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构建版权 会共治格局。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机制对于促进数字版权纠纷源头预防、诉前化解具有积极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和促进版权交易的职能,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纳入版权协同治理体系中。特别是在很多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特别赋予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使用许可费提存、协调纠纷解决义务的情况下,更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治理,增强版权保护合力,促进版权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解决。

二是联合开展对 络音乐市场价值的动态调研。赔偿数额是当事人关注的关键问题,也是化解纠纷的症结所在。将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法院的裁判优势、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市场交易水平的掌握优势,以及音乐平台、行业协会的大数据优势相结合,定期开展 络空间内相关应用场景的市场调研,有助于进一步明晰 络音乐市场交易价格,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市场规律,同时也利于稳妥开展诉前调解,协调纠纷双方协商许可,促进音乐版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二)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破解 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

(三)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

二是丰富版权保护手段。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 络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 平台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亦应与时俱进、与势俱进。我院建议:首先,互联 平台应当积极制作、鼓励用户制作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宣传和提示内容,并通过优化信息推荐机制予以呈现,对平台用户起到积极宣教的效果。其次,互联 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诉指引、处理、回复机制,在应用软件、 站显著位置公示版权侵权投诉指引,设置专门团队接收处理用户版权保护申请,并建立法务、业务、商务、技术等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再有,互联 平台应当提升识别、屏蔽音乐版权侵权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于热播作品等侵权重灾区,更应当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进行分析,重点加以保护。

(四)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版权保护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形式。音乐版权保护宣传的受众极为广泛,版权保护知识相对复杂。如前文所述,一首歌曲包括多个权利主体、多种权利类型,不同的应用场景、不同的使用行为,可能侵犯不同的著作权、邻接权。我院建议,要通过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好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媒介,把复杂的音乐版权保护知识条分缕析,以简单通俗易懂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 会输出,满足不同群体学习、了解、掌握音乐版权知识的需求,才能促进全 会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形成,使版权保护真正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

北京互联 法院

络音乐著作权典型案例

01

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

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短视频平台音乐侵权乱象的典型代表。一些短视频平台在明知使用音乐需要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仍未经授权将一些热门歌曲上传到平台曲库,作为用户制作短视频时的配乐使用。短视频平台不仅要对其未经授权上传歌曲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还要对平台用户使用该歌曲录制并上传短视频导致歌曲传播范围扩大的后果负责,表明了在新的传播方式下保护音乐版权、促进短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 络热门歌曲的信息 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供用户拍摄短视频时使用。最终,该平台中有37.7万个短视频使用了该歌曲。同时,这些短视频还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一、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上传权利人歌曲,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 络歌曲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曲库,置于信息 络中,使平台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录制短视频时任意使用该歌曲录制短视频,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 络用户利用短视频平台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的,短视频平台构成间接侵权

结合短视频的音乐使用模式,短视频平台应当能够合理地认识到 络用户会使用短视频平台曲库的歌曲进行录制并上传短视频,且这些短视频又可被其他用户点赞、使用、下载等,进而扩大涉案歌曲的传播范围,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对于 络用户使用涉案歌曲并录制、上传短视频的行为,在短视频平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团队】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李威娜、张连勇

法官助理:崔晓光

书记员:张勇

02

未经授权在公开场所演唱歌曲

并上传于 络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催生了“短视频+直播带货”的业态。本案涉及 络用户未经授权将热门歌曲进行翻唱、表演,并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 络中,吸引流量后进行直播带货。 络用户需提升音乐版权意识,合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

【基本案情】

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占性信息 络传播权及表演权等相关著作权。被告系某短视频平台账 的拥有者,该账 拥有粉丝三千余万人,视频作品总获赞数达1.2亿,被告亦作为主播使用该账 进行直播带货。原告发现被告擅自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其在街头直播表演涉案歌曲的录音制品,该表演片段已经在各大 络平台广泛传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 络传播权、表演权等权利,请求被告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丁晓云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刘佳

03

与其主张的录音制品音源具有同一性

负有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裁判要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作出即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张博

法官助理:吴娇

书记员:谢华圆

04

行为人主张系 络服务提供者的,

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主张

负有举证义务

【典型意义】

幼儿动画视频类APP为吸引受众群体关注,往往会将一些较流行并广泛传播的歌曲结合动画制作成视频,置于 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时,往往容易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行为人主张其系 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辩称作品均由 络用户自行上传,被告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面对 络的海量信息,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原告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履行了下架的义务,并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防止争议行为再次发生,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一、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 络传播权

二、被告主张系 络服务提供者的,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被告辩称其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被告对该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被告应当从商业模式、 站是否具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功能、上传用户的身份信息、用户上传相关情况(IP地址、上传时间、删除时间)等方面进行举证。

从涉案证据来看,绝大多数APP中未显示有信息存储功能,也未见用户上传渠道,被告也未能披露用户身份信息和用户上传的具体情况,故被告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 络服务。在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法院根据案涉歌曲传唱度广、知名度高,被告系直接侵权,且侵权平台涉及26个APP,侵权行为导致的传播范围广泛等因素,酌情判定了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袁建华

法官助理:刘慧超

书记员:常明辉

05

未经许可提供音乐作品,

点歌机生产者被判侵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 的发展,“卡拉OK”这种娱乐形式已经逐渐由线下转为线上,点歌机设备也开始普遍具有通过 络在线点播歌曲等功能。点歌机生产者对产品具有控制权,就其未经授权在点歌机中提供MV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为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B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家庭娱乐影音设备的企业。被告生产并销售的一款点歌机,向用户提供涉案MV的在线点播及下载、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 络传播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点歌机系委托案外人制作,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删除点歌机曲库中的涉案歌曲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史兆欢

法官助理:孙菊鸿

书记员:云晨阳

06

络服务提供者应知

络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取得涉案音乐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专门提供彩铃的APP中提供涉案歌曲制作的铃声,供用户设为铃声使用,还设有付费彩铃功能、VIP彩铃包月功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案涉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认为,案涉音乐作品系用户上传,其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 络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裁判要点】

一、通过APP商业运行模式、用户身份信息、用户上传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平台是否为 络服务提供者

涉案彩铃APP具备供 络用户上传相关内容的功能,结合被告提交的后台数据所显示的上传时间、用户信息以及商业模式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属于 络服务提供者。

二、平台应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被告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应知状态”,第一,涉案APP设置有多个分类栏目,其中涉案歌曲加注有“高品”等标签;第二,涉案歌曲属于热播歌曲,在APP中具有较高的播放量和评论;第三,APP中存在较多 络用户演唱并上传涉案歌曲的不同版本,被告应当预见一般 络用户不会同时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被告对自己平台大量存在的不同版本涉案歌曲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应当知道 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且没有实施有效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作出即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方淑梅

法官助理:喻航

书记员: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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