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开源软件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在(2018)京民终471 判决书,即数字天堂(北京) 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数字天堂案”)中,数字天堂公司对其开发的HBuilder软件中的三个插件,即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登记证书,法院认可数字天堂公司有权主张著作权。
3. Github项目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Github的规则要求项目人允许任意用户查看与复制仓库内容。根据GitHub 站的规则,开源软件项目人将软件源代码上传到 站后,如果将页面和仓库设为公开显示,则表示项目人向每个用户授予非独占、全球许可,允许他们通过 GitHub 服务使用、显示和执行内容。除了Github默认的规则要求外,项目人还可以采用许可证的形式,进一步授予用户更多的权利。
Github规则与开源软件的特性允许这些用户在修复开源软件的bug或增加功能,将修改后的源代码反馈给项目人,向项目人发出pull request,如果项目人同意,修改后的源代码就正式merge到该开源软件的源代码中,成为一个新的版本。这些用户在Github 站上被标记为贡献者。
在(2019)粤73知民初207 判决书,即济宁市罗盒 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 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以下简称“玩友案”)中,法院认为罗盒公司起诉不需要另外32位贡献者的同意。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VirtualApp属于合作作品,即使属于合作作品,由于贡献者分布于世界各地,如果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法院认定玩友公司侵犯的是该软件开源版的著作权,同时认为如果其他贡献者可以向罗盒公司主张分割赔偿款。
二
GPL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英文GNU General Pubic License, 缩写为GNU GPL或GPL,是开源软件领域最受欢迎的软件许可证之一。
我国判例倾向于将GPL3.0许可证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玩友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用“要约说”,认为GPL3.0许可证属于软件权利人与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是一种非典型、通过行为订立的书面格式合同,其中开源软件发布视为要约,用户使用视为承诺,在使用时合同即成立。
其次,在(2019)粤03民初3928 判决书,即济宁市罗盒 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风灵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GPL3.0许可证的内容与形式都具备合同的特征。
三
违反许可证的后果与侵权赔偿
1. 违反GPL3.0许可证的后果
“风灵案”中法院认为“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如开放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权人许可用户自由使用的前提条件,亦即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用户违反了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GPL3.0协议在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
2. 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2010年版《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按照:1. 实际损失;2. 违法所得确定,包括合理开支或由法院在五十万元以内酌定赔偿。
我国于202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较大修改:
法定赔偿中增加了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与赔偿;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机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参照法定赔偿金额一到五倍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侵权人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
酌定赔偿的金额从五十万元提升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由于案件事实均发生在2020年以前,在“数字天堂案”,“玩友案”与“风灵案”中,法院均判决被告需赔付原告总金额五十万元。这几个案件几乎都是按照当时实行法律的最高限额判决。可以预见,未来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将很有可能按照五百万元进行判决,甚至可能让被告付出远超违法所得的惩罚性赔偿。
总结
开源软件的发布、共享、修改与再发布,甚至商用等行为,都是离不开开源协议这一基石。GPL3.0许可证作为数以百计的开源协议的一种,已经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保护。在中国法院的判例中,我们看到了知名开源软件项目方在使用开源协议中的混乱行为,而开源软件用户侵犯著作权,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也得到了判罚。作为开源软件的参与者,开发者与开源软件用户都应该重视开源协议的选择、使用等问题。
参考资料
[1]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3.0.zh-cn.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2]https://zh.wikipedia.org/wiki/GNU,通用公共许可证,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3]https://jxself.org/translations/gpl-3.zh.s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https://jxself.org/translations/gpl-3.zh.s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6]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现状之实证研究,吴梦晨,青海民族大学,《大国策》2021年06期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01/content_5655205.htm,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8]版权案例丨GPL3.0协议具有“高传染性”!衍生作品等亦需遵循协议开放其源代码,https://mp.weixin.qq.com/s/fdSvTTdkv-XDNYbXQeJjSA,访问日期:2022年2月16日
[9]Alibaba Open Source Individual CLA
陈元熹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包括跨境投资与争议解决,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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