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细则》,本项目奖励主要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互联 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 企业)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施细则》规定,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万元取整。
《实施细则》提出,对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3%的软件和互联 企业,按照不超过下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1%再乘以折扣率予以奖励。对2022年度落户深圳、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 企业,按不超过2022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所指2022年营业收入和下半年营业收入分别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单家企业1-11月数据和6-11月数据为准。《实施细则》所指折扣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行业增加值率数据核定。
据悉,《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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