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徐某,2020年7月份,吴某某以将徐某娇喘声音发给其同学相威胁,通过软件视频让徐某露出隐私部位并截图。2020年8月19日,吴某某先后两次以将徐某娇喘声音和隐私部位截图发给其同学威胁徐某与其见面,后要求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均未得逞。同年8月21日,吴某某以同种方式威胁徐某与其见面,后在其驾驶的黑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内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数日后,吴某某再次威胁徐某与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被徐某拒绝。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砀山县官庄镇官庄行政村官庄村其家经营的“米面油”商店内,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权集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威胁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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