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 15款APP涉嫌隐私不合规问题。
这15款移动应用违反 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不合规行为包括:(1)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2)App在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3)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 功能,或注销用户账 设置不合理条件;(4)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 渠道,或超过承诺处理回复时限。
据统计,自2019年起,工信部已通 了1154个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部分作下架处理),其中,2019年一共通 了2批,2020年一共通 了7批,2021年一共通 了7批,总共通 了16批,应该说,监管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最初主要针对没有隐私政策、“不给权限不让用”等突出问题,至今,已深入到隐私政策的文本是否完善、呈现方式是否清晰易懂、信息是否限于必要够用等细节。
2021年, 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监总局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移动互联 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从工信部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 中得知,App违规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问题频发,《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后续出台将会明确上述问题为违反义务的行为,使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有了统一的文件指引。上述五类主体,尤其是App开发运营者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设计开发的全生命周期中,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App功能的默认设置,实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所明确的义务的遵守。
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未来治理App的方向:
(一)监管对象扩大化。2019年1月,四部门《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主要针对App运营者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11月,工信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将App服务提供者、App分发服务提供者作为整治对象;2020年7月,工信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将App服务提供者、软件工具开发包(SDK)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作为整治对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App开发运营者、App分发平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还包括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 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从以上规定来看,监管对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App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工作将进入深水区。
(二)执法部门相协调。在《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App个人信息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 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分头执法、多龙治水的现象,各执法部门之间互不相通、缺乏协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由 信办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市监总局建立健全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可以预见,未来各执法部门之间会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围追堵截App领域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规范内容相衔接。从整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相关原则、规范要求等借鉴了《民法典》《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安全指引》等相关国家标准、实践指南的要求,参考了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App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监管规则相互衔接,并逐步完善形成体系化。
(四)执法措施精细化。四部门《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明确了“按照《 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App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措施;工信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更加针对性的执法措施,提出“对存在问题的App统一进行通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向 会公告、组织App下架、停止App接入服务,以及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主体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工信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执法措施,提出“对第一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我部将责令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彻底仍然存在问题的,将采取向 会公告、组织下架、行政处罚以及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主体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对在App不同版本中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我部将向 会公告,并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明确了责令整改与 会公告、下架处置、断开接入、恢复上架、恢复接入、信用管理等更加精细化的执法措施及执法程序。可以预见,未来App执法将更加规范化并成为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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