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业已提交创业板IPO注册稿,证监会反馈显示对其收入确认、持续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等方面提出意见。
以下从具体的事件入手,提出我们对鸿铭股份的疑问,与读者探讨一二。
鸿铭股份起诉第一客户之子公司
(2020)粤0391民初9773 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7日鸿铭股份(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君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
深圳市君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裕同科技全资子公司,裕同科技为鸿铭股份股东兼第一大客户。
(2020)粤0391民初9773 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0月6日,君信供应链公司与鸿铭股份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购买HM-ZD350A全自动智能制盒机6台,单价128万元;HM-ZXTK2015B全自动整形贴卡机4台,单价22万元;HM-YP400全自动压泡机4台,单价6.6万元;货款合计882.4万元。
设备交货期限:设备已交付。
之后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上述《设备购买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设备即6台全自动智能制盒机(规格型 为HM-ZD350A)的单价由原合同约定的单价128万元变更为70.4万元,增加了6套鸿铭全自动智能制盒软件V1.0,每套单价57.6万元;其他全自动整形贴卡机、全自动压泡机数量、单价等内容均未变,合同总价款未变,仍为882.4万元。
所购设备于2017年7月4日至10月15日之间已经完成了交货以及安装、调试并由君信供应链公司加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君信供应链公司陆续向鸿铭股份支付货款,最晚一次是2017年12月10日。
2018年5月7日君信供应链公司将100万面额的汇票背书转让给鸿铭股份用于支付货款。鸿铭股份于2019年2月11日向银行发起付款提示,不料无法支付。双方协商不下,由此对簿公堂。
鸿铭股份在IPO申 材料中,披露该笔销售属于先发货后签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申 材料,君信供应链公司在2019年后未与再鸿铭股份发生交易。
从上述事件提出几个问题:
一、鸿铭股份对裕同科技的销售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因为该裁判文书显示,鸿铭股份的销售经理王兵(应为鸿铭股份副总经理)、君信供应链的采购负责人贾栋、裕同科技采购负责人欧阳中辉都在一个微信群里商讨电子商务汇票未能正常兑付的解决办法。
但至法院诉前调解都以失败告终。
二、购买合同约定HM-ZD350A全自动智能制盒机单价128万元,补充协议将128万元分解为单价70.4万元的HM-ZD350A全自动智能制盒机、单价为57.6万元的鸿铭全自动智能制盒软件V1.0。制盒机和软件的定价依据是什么?
因为同年重庆凯成科技有限公司向鸿铭股份购买HM-ZD2418全自动智能制盒机单价为45万元/台,鸿铭全自动智能制盒机控制软件V1.0单价45万元/套。
三、鸿铭股份2017年对该笔交易确认了754.19万元的收入,剩余128.21万元未确认。不知这128.21万元对应的是哪些设备?
融资租赁业务有看点
(2021)粤1972民初7602 显示,2019年10月,裕融租赁公司根据佳佳旺公司的选定向鸿铭股份购买设备(两套厂牌为鸿铭机械,型 为V1.0的鸿铭全自动智能制盒机控制软件V1.0;两台厂牌为鸿铭机械,型 为HM-ZD6418G,机 分别为MC038356-21、MC038356-22的全自动制盒机;两台厂牌为鸿铭机械,型 为HM-YP600B,机 分别为MC191783-5、MC191783-7的自动液压压泡机;以下统称租赁物)并出租给佳佳旺公司。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合计216万元,由佳佳旺公司代为支付66万元,裕融租赁公司自行支付150万元。
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67.8万元。
双方约定租金总额233.8万元。
后因佳佳旺公司未能支付剩余42.5万元租金,裕融租赁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
鸿铭股份披露,包装配套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销售佳佳旺公司销售收入为14.16万元。
上述设备中,仅两台自动液压压泡机属包装配套设备,均价7.08万元。远高出2019年压泡机销售均价,无论新机型或旧机型。
HM-ZD6418G全自动制盒机为旧机型,HM-ZD6418系列旧机型2019年销售均价为87.87 万元/台。按此计算,则两套厂牌为鸿铭机械,型 为V1.0的鸿铭全自动智能制盒机控制软件V1.0售价54.42万元。与第一节各客户售价均不同。
鸿铭股份与平安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是,鸿铭股份与平安融资租赁及终端客户签订的《三方购买合同》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平安租赁有权解除本合同,鸿铭股份应返还平安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由终端客户赔偿由此给平安租赁及鸿铭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但按上述裕融租赁公司与佳佳旺公司的业务模式来看,若佳佳旺公司无法支付租金,裕融租赁公司可诉至法院。且由于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裕融租赁公司对涉租赁物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鸿铭股份与后续佳佳旺公司支付租金过程并无关联。
由此我们不知道与平安融资租赁合作中,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平安租赁有权解除本合同,“鸿铭股份应返还平安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理性在哪里?是不是鸿铭股份与终端客户有关联?还是鸿铭股份为终端客户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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