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

汪某、唐某等人

——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

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集资诈骗罪 区块链 免费养老 立案监督

【基本案情】

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办案组成员就汪某、唐某等20人涉嫌集资诈骗案进行案件讨论

检察官会同侦查技术人员分析研判涉案电子数据

【典型意义】

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关键词】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介入侦查研讨会

专案组审查资金账户等证据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涉老年用户互联 应用软件领域风险进行了全面筛查,锁定“养老”“广场舞”“养生”等17个关键词,在各大应用软件下载平台筛查涉及养老服务、休闲娱乐、 络交友、消费购物及保健养生五类“涉老APP”213个,从中梳理出存在养老诈骗风险的“涉老APP”26个,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获立案,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办理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为基础,改编拍摄了打击防范养老诈骗微电影《分生》, 络点击率近百万。

【典型意义】

案例三陈某等人诈骗案——在低价旅游中设置购物陷阱

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旅游购物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滨等4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古玩城等处开设多家珠宝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婷等15人担任“店长”“讲师”“销售人员”等,形成以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林某滨等其他人员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购进廉价玉器产品后,委托某鉴定机构在未经实际鉴定的情况下出具虚假鉴定证书,并以高于实际进价数百倍的价格制作价签放置珠宝店内售卖。随后,陈某串通被告人吴某国等人经营的旅行 ,以“不合理低价游”将老年游客等招揽至店内。游客到店后,导游、店内导购人员先向游客虚假宣传珠宝店知名度、商品价值等,再由店内“讲师”冒充“珠宝设计师”等虚假身份进行“专业讲解”,宣扬店内“金镶玉”“玉观音”“和田白玉”等产品具有“传世收藏”“保值增值”价值。最后由冒充“玉石供应商子女”“珠宝店老板子女”等“富二代”身份的员工,向有购买意向的游客谎称交友让利,以所谓“成本价”“打折优惠价”高价出售店内玉器,骗取大量老年被害人钱款。在推销过程中,珠宝店后台工作人员实时监控入店游客的状态,将经观察没有购买意愿或对价格、质量提出质疑的游客逐一请出店外,防止他们影响其他游客购买。至案发,陈某等人共计骗得钱款702万余元。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林某滨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处吴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福建省厦门市检察机关与旅游监管部门等多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主题联席会议

2021年10月28日、29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陈某等21人涉嫌诈骗罪分别移送起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决定并案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合理低价游”中设置购物骗局,通过赠礼交友、大幅让利等“套路”销售劣质玉器,骗取被害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效果。最终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全部赃款。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况,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人诈骗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4月11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21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无证带团、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等一系列本地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隐患,主动与旅游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协同整治,吴某国所经营的旅行 被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检察机关向与珠宝店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6家旅行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自查整改、依法规范经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亦跟进监督立案。

【典型意义】

旅游是当前老年人热衷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老年人已成为我国旅游市场的重要客户群体,许多旅行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专门设计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但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老年人钱财,以“低价游”为诱饵吸引老年人 团,在游玩过程中的购物环节,通过编造话术辅之“精湛”演技,以欺骗性手段让老年人错误地将普通、廉价珠宝当作精品、珍品高价买入,让老年人的“舒心游”变成“闹心游”。这类行为看似正常市场销售活动,实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因人因案精准施策,最大限度挽回老年群体经济损失,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旅游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推动整治规范开出检察良方,促进旅游市场规范发展。

案例四房某亮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保险 代办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房某亮冒充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主任的身份,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养老保险。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人员可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房某亮组织被害人到移动公司各营业点拍照,到外地旅游,承诺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领取取暖费、免费旅游等待遇,宣称办理养老保险后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并将租借的本地高档小区房屋包装成移动公司福利房组织参观。房某亮收取“保险金”后,只向部分被害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少量“退休金”和“生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

至2019年6月,被告人房某亮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100名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人员共计368.75万元,其中,房某亮以发放“退休金”“生活费”名义向部分被害人支付78.4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等。此外,房某亮还以疏通关系“捞人”为名骗取他人16万元。

2022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房某亮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后,考虑到该案被害人大多为接近退休年龄,所损失的多为积攒多年的养老钱,且被害群众人数较多、涉及邯郸市多个县、区,遂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引导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逐人核实被骗的时间、地点、金额,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全面准确认定被害人人数和具体金额。

2022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房某亮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房某亮虚构身份、以代办养老保险名义诈骗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案发前以支付“退休金”“生活费”等名义返还少部分资金,但这只是维系、扩大骗局的手段,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2022年5月13日,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房某亮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案例五张某诈骗案——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

实施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服务券 投资变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好帮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台 区服务站站长,负责 区服务站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3月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从2019年5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政府印发的养老服务券只能兑换物品或购买服务而不能回收、变现的情况下,向邻居、朋友隐瞒其被开除的事实,谎称好帮居家养老公司有内部福利项目,可以通过低价从不需要家政服务的老人手中收购“好帮养老券”,再按照面值价格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张某宣称自己缺乏资金,极力游说邻居、朋友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赚取差价后给予分红利息。截止到12月,通过上述方法,张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163.4万元。张某将诈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花销。

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深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调查服务券发放和使用情况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门走访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均表示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指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不能私下变现。张某编造收购、变现政府发放的养老服务券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2022年4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虽然本案不涉及养老服务券违法变现的问题,但也反映养老服务券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养老服务券规范使用问题,建议当地民政局开展了专项摸排,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确保养老服务券真正惠及老年人。

【典型意义】

案例六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老年人销售

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 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某阁化验 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

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 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涉食品安全案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建立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转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介入核查工作,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介入侦查,就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检验检测、销售金额的查证、电子数据的调取、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明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杨某阁通过互联 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损害 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线索移转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同年2月2日立案后,在媒体发布诉前公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认,杨某阁在知道所销售的“降糖茶”含有西药成分之日起至案发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长期以来明知“降糖茶”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 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自其开始销售“降糖茶”时即2018年10月起算,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杨某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在其经营场所等地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涉嫌侵害 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非法行医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核工作,2022年3月30日立案。经调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接收检察建议后已对杨某阁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典型意义】

健康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本钱”,但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依托的对象,市场上治疗老年疾病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圈钱的骗局。不法分子蓄意编造“玄妙”的理论,将根本不具有任何功效的产品宣传成可以包治百病的良方或者将含有药品成分的产品包装成日常保健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人推销盈利,所谓的产品不仅治不了病,还损失了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在追求健康生活的过程中,不能轻信能包治各种老年疾病的产品宣传,购买前看清楚产品的成分、生产批 等,对于“三无”产品不要购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 会公共利益事实或行政处罚执法线索,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将查证属实的事实区分不同性质予以准确认定,坚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应查尽查、应罚尽罚

案例七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保健品 公开听证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店、商行、床上用品店、饮用水机经营部等23家商户,以提供“免费聚餐”“免费旅游”“打卡计分兑换礼品”等手段博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播放“权威”视频、传播自制“养生”小程序、提供“专家”课程等方式,夸大甚至杜撰“磁性床垫”“磁性护膝”“磁性能量帽”“安宁固元液”等保健产品功效,误导欺诈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中多数为“三无”产品,甚至部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 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江门市江海区院召开“老年人保健品安全监管”检察公开听证,邀请当地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城管、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部门参与

2022年3月18日,基于听证会各方意见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保障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涉案商家12家,其中责令关停7家,对其中涉嫌犯罪的5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共计4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刑事立案2件。同时,继续加强保健品店准入监管和抽查,将违法犯罪人员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检察机关进村居、 区开展养老诈骗法治宣传。

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治理存在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利益链复杂等特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将监督办案情况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 争取支持,协同推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老年人保健品诈骗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行政部门执法大数据,加强辖区保健品商户的合法经营监管,形成打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此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详细通 该院办理违法销售老年保健品案件情况,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公开举 监督电话,印发宣传册、设点咨询等形式让涉老反诈宣传进 区、进家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典型意义】

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骗老坑老”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主动聚焦“骗老坑老”问题集中的保健品等行业领域,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力促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以“我管”促“都管”,协同推动建立协作机制,从源头到末端铲除问题隐患。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反诈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积极向老年人和保健品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保健品等相关行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帮助老年人提高识别防范虚假宣传营销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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