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 事项目录(2022年11月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 2018 年第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表(A 类)〉 的公告》 ( 2021 年第 3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企业所得税申 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 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 一 ) 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表 1 ) 申 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3 |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
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6 |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7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8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9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0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1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2 |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3 |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4 |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5 |
其他 |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36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利息收入。
2. “ 一般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 益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 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 得的投资收益。
3.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 “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52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 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 红利所得。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9 年第 64 ) 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 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 收入。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1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 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 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 收入。
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 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 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 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 符 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 第二条第二项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收入。
10. “ 取得 的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 免征企 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3〕5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 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4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 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 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 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 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 入;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各项收入。
12.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6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 《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 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 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 项收入。
13.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7〕6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残奥委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 ( 2022 年第 32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 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 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免税收入。
15. “其他”:企业可申 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 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二) 减计收入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计收入优惠 事项表》 (表 2 ) 申 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2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2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3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5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6 |
取得的 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7 |
其他 |
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 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的公 告》 ( 2021 年第 36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规定的资源作为 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 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 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可申 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乘以 10%的金额。
3.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 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公 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 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可申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4.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 以 10%的金额。
5.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6〕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 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57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 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 持有铁路建设 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 金额。
6. “取得的 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区家庭服务 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76 ) 等税收政策规 定,为 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 区 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 提供 区养老、托育、 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7. “其他”:企业可申 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 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 三 ) 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 (表 3 ) 申 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3 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
序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 扣除) |
2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 计扣除) |
3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
4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 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
5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 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计扣除) |
6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 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
7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
8 |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
1.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5〕1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2021 年第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企业预缴申 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 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 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 ,不得重复申 。
2.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5〕1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 (财税〔2018〕9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 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 等税收政策 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 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 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 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 、《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 年第 16 )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 等税收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 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 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 申 ,不得重复申 。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 ( 2021 年第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预缴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 告》 ( 2022 年第 10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 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 业预缴申 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 ,不得重复申 。
5.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计 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等税收政策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 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 当 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 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 他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 年第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 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 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 当年 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 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申 , 不得重复申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7.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32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 当年第 3 季度(按 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 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 出加计扣除金额。
8.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 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28 ) 等税收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二、所得减免优惠事项
表 4 所得减免优惠事项表
序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项目) |
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项目) |
3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除农村饮水工程) 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
4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6 |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7 |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
8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9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0 |
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11 |
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 得税 |
12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13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14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15 |
其他 |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 〔2008〕14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 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77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 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0 年第 2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 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48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 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 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 目 ( 项 目所 得>0,下同) 的免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 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 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减半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08〕14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 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77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 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0 年第 2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 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48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 内陆养殖等。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 额,并申 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减征所得额为 项目所得额乘以 50%的金额。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除农村饮 水工程) 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 企业电 新建项 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3 年第 26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 ) 等税 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 (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 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4.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6〕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67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 ( 2021 年第 6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 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的公告》 ( 2021 年第 36 ) 等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09〕166 ) 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 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16〕131 ) 中 目录规定范围的项 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规定范围的项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 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6.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0〕1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 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82 ) 等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 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 或 5 年以上 (含 5 年 ) 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非独占许可使 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 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 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免征所得 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 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7.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 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61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 (含国防专 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 3 年以上 (含 3 年) 非独占许可使 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 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 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免征所得额 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2000 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 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8.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 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 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9.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 年 第 77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6〕4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 等税收政策规定, 2018年 1 月 1 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 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 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1. “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 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2.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 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 技〔2021〕4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 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 50%的金额。
13.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 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2〕39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 小于 65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 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4.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所得 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 项目所得额。
15. “其他”:企业可申 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 事项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 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 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 额的合计金额。
三、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
表 5 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
序 |
类别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2 |
高新技术 企业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 减免企业所得税 |
|
4 |
软件集成 电路企业 (原政策 继续执行 至到期) |
线宽小于 0.8 微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5 |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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