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哪些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权利被侵害时应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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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如果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又缺乏法律特别授权,实施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则构成侵权。权利人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释 义
1.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1.2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1.4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1.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1.6 复制或部分复制他人软件。
1.8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9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类似于技术保护措施,删除或者改变此类信息的构成侵权。
1.10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1.11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限于以上几种,其他行为如果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可以认定为侵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但是向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人提供了设备、场所或者工具,或者为侵权复制品提供了仓储、运输等服务,有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
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2. 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三种救济途径:与侵权人协商、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向法院起诉。
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依 据
(1)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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