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法院认为,署名权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的行使通常离不开作品内容。
对直接展示歌词内容的歌曲,应正确署名。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李志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1、【权利归属】
李志提交了《HAS MAN A FUTURE?》(又名《这个世界会好吗》)《1701》《梵高先生》《被禁忌的游戏》《我爱南京》《你好,郑州》《F》《勾三搭四》8张专辑的音像出版物。其中前述音乐专辑封套载有涉案曲目及“李志”字样、“本专辑所有音乐版权及邻接权归属李志所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字样或“B&B 李志”字样、 “李志BB”字样,专辑内附歌词页载有“词曲:李志”等字样专辑内附歌词页载有“词曲:李志”等字样。
李志另提交了《看见》《i/o》《108个关键词》《李志北京不插电》4张数字专辑光盘,载有部分涉案歌曲。
李志提交了江苏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若干,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记载,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均为李志。
2、【被诉侵权行为】
(1)进入手机中的“酷我音乐”应用,点击“我的”进入本地歌曲,在播放《尽头2012Live》等部分歌曲时, 有歌词文字内容的滚动播放,并在歌名后面署名李志,同时署名“词:李志、曲:李志”;在播放《斜》《梵高先生(2015Live看见版)》等部分歌曲时, 有歌词文字内容的滚动播放,并在歌名后面署名李志;在播放《热河(2015Live看见版)》《热河2016unplugged》时, 有歌词文字内容的滚动播放,但未署名李志,仅署“旭然制作”; 在播放《倒影2012Live》《墙上的向日葵2012Live》等部分歌曲时,没有歌词文字内容的展现,仅标注“好音质用酷我”字样;在播放《你离开了南京,从此没有人和我说话(2015Live看见版)》时, 没有歌词文字内容的展现,而是有一段与歌词内容无关的介绍性文字。
结论
(一)关于李志是否享有所主张的权利
(二)关于酷我公司是否侵犯李志所主张的信息 络传播权
(三)关于酷我公司是否侵犯李志的署名权和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1)第一,关于pc客户端的行为是否侵犯署名权。
(2)第二,关于手机客户端的行为是否侵犯署名权。
(3)第三,关于是否侵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李志主张在pc客户端下载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时,下载界面显示的歌手为“ 络歌手”,未标明其为表演者,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本院注意到,同为酷我公司运营的“酷我音乐”pc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中均有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且与pc客户端下载音源一致, 故酷我公司应该知道pc客户端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的表演者为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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