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动派观点|大众“排放门”的高昂后果——美国诉大众汽车公司案

案件名称

美国诉大众汽车公司案

案件背景

《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简称“CAA”)最初于1963年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是美国第一部也是最有影响力的现代环境法之一,由美国环境保护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与州、地方和部落的政府协调管理。《美国清洁空气法》旨在通过控制有害排放、抑制空气污染源来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根据该法,所有在美国销售的汽车尾气排放都必须符合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制定的排放标准,只有在经过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测试和认证后,才能获得合格的质量证书。对于汽车公司而言,所有对外销售的车辆都必须持有该质量证书。

2015年9月18日,调查告一段落,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称大众汽车旗下部分产品在美国的排放测试中利用软件控制的方法进行造假,其行为已经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根据调查显示,大众汽车所售部分柴油车安装了专门应对尾气排放检测的软件,可以识别汽车是否处于被检测状态,继而在车检时秘密启动,使汽车能够在车检时以“高环保标准”过关,但在平时行驶时这些汽车却大量排放污染物,最大可达美国法定标准的40倍。根据该公告,共有大约48.2万辆柴油车受影响。大众公司该行为明显违反了《美国清洁空气法》,同时还面临包括妨害司法公正的多项刑事指控。

诉讼过程

东窗事发后,大众公司面临潮水般的调查和诉讼流程。2016年1月4日,美国联邦司法部环境和自然资源局的检察官代表美国环境保护局对大众公司提起诉讼。起诉书称,大众公司销售的近60万辆柴油动力汽车安装了非法的欺诈软件和设备。这些软件和设备如果识别出汽车是处于被检测状态,将在检测期间开启尾气排放控制措施。但是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这些涉案汽车的尾气排放控制设备并不开启,导致其尾气排放量很大,超过法定排放标准的40倍。起诉书认定,大众公司这些不达标的汽车污染了环境,损害了人体健康。检察官依据清洁空气法第204条和第205条等规定,对大众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相关禁令。

而大众公司及其高管面临的刑事指控主要涉及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方面,检察官对大众公司提起三项重罪指控,认为它涉嫌共谋罪(Conspiracy)、妨害司法公正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以及申 虚假陈述罪(Entry of goods by false statement)。根据公开文件,这些指控源于该公司的一个长期商业计划——即大众公司计划在美国销售约59万辆柴油车。为了顺利推进该计划,大众公司不惜使用特殊装置,在美国环境保护署和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规定的排放测试中作弊,并且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屡次撒谎和妨碍司法。指控称,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大众公司一直在对相关监管机构和顾客掩饰隐瞒关于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美国排放标准的真相。在自然人犯罪方面,检察官也对大众公司 6 名管理人员和雇员提起了刑事指控,主要罪行涉及阴谋欺骗美国及其消费者、电信欺诈、违反清洁空气法等。这6名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大众公司品牌开发主管、发动机研发主管、质量管理和产品安全主管等职务。

裁判结果

2016年6月28日,大众公司与美国政府达成第一次和解。这次和解主要解决了涉及50万辆2.0L汽车的诉讼纠纷,争议涉及清洁空气法、健康法、公平竞争法和贸易法等多个领域,和解花费高达147亿美元。和解的具体内容包括大众公司将支付 100.3亿美元用于回购消费者手中的问题汽车或终止消费者的汽车租约。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有两种选择,一种方案是可以按照2015年9月(事件爆发时间)的零售价格要求大众公司回购问题车,大众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作价回购。另一种方案是,车主也可以保留经大众公司维修改进的问题车。同时,大众公司也将投入47亿美元用于治理这些问题汽车所造成的污染,并研发绿色汽车技术,这笔资金将采用信托形式管理和使用,大众公司会将这笔资金投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执行和管理。受益人包括问题车所涉及的各州政府、哥伦比亚特区、印第安部落等,他们可以向受托人申请使用这笔资金,用于减少和治理污染。最后,经过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大众公司采用虚假广告、虚假陈述等方式欺骗消费者。2016年12月10日,大众公司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就另一版本的问题汽车达成第二次和解,其解决方案与第一次和解类似,和解花费高达40亿美元。

2017年1月11日,大众公司与环境保护署、关税和边境保护局等机构之间达成第三次和解,大众公司同意支付14.5亿美元民事罚款。在这次和解中,美国政府要求大众公司建立产品开发和产品合格检测分立制度、内部举 制度、年度环境管理制度、审计 告制度等相关防止欺诈、环境违法行为的制度。此外,由于大众公司违反美国金融领域关于禁止利用金融市场实施欺诈的有关规定,其还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而针对刑事的部分,经协商,大众汽车公司已同意对这些指控认罪并签署认罪协议,愿意支付28亿美元的罚款。根据认罪协议的条款,大众汽车公司同意全面配合司法部正在进行的调查,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个人被判缓刑三年,并由独立的企业合规监督员对公司进行至少三年的监督。2017年4月21日,法院接受了该认罪协议,作出了有罪判决,大众公司需要支付28亿美元的罚款,相关人员被判缓刑三年,大众公司需要被独立的企业合规监督员进行至少三年的监督。

点评

大众公司通过欺诈的行为通过监测,实际上却违规排放过量尾气,其需要承担的不仅仅是刑事责任,由于其同时也违反了环境保护、市场竞争相关的法律,司法部的检察官除了刑事指控外,还对大众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对于环境污染的保护是多维度且环环相扣的,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渠道同时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公司一旦出现了相关事件后,除了刑事罚款外,还面临高价的民事赔偿,这有些类似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美国检察官的统筹调查和代理下,各种执法力量可以统合起来,形成合力,对企业的打击和制裁是毁灭性的。哪怕是大众汽车这样底蕴深厚的企业,一旦违反相关法律,面对政府严厉的制裁时,也可能会无力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与传统犯罪的检察官不同,环境犯罪的检察官会更倾向于寻求刑事惩罚和清理利益整体效果的最大化,而不是拘泥于刑期长短和罚金数额。如果某个方案可以更好地消除污染而更有利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比起通过刑事惩罚威胁潜在犯罪者来保护环境的传统做法,检察官乐于接受这样的方案。他们甚至愿意放弃针对企业或个人的刑事指控,或者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或罚金的数额,来换取比法律要求显著提高的清理承诺。比如在这次的诉讼中,大众公司承诺投入47亿美元用于治理尾气排放问题所造成的污染,并出钱研发绿色汽车技术。这笔资金将采用信托形式管理和使用,且大众公司会将这笔资金投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执行和管理。这笔费用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修复被大众公司破坏的生态环境,有效完成对大众公司的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进行修复的功能。

其实在中国,我们也有类似的思路,比如在环资犯罪中常使用的“生态修复费”就是其中一种。我国环资犯罪中,常存在附带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就包含“生态修复费”,为的就是使被告人支付相关的生态修复费用,以挽回相关自然资源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生态修复费的影子,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上搜索“生态修复费”能够检索到3396条结果,媒体上对于生态修复费的 道也层出不穷,各地争相 道本地支付生态修复费的案例,比如2022年4月12日 易新闻发布的《非法捕捞纳木措裸鲤!四人获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22年4月20日法制 发布的《浙江杭州:一养猪大户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并公开道歉》等文。由此可见,生态修复费依旧是新闻媒体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总体上来说,生态环境修复费依旧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生态修复费用应该依何种标准计算,该费用支付后的去向问题,以及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应当考虑何种客观因素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公 案例来寻找答案。2018年3月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就曾对”生态修复费的资金去向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案的裁判要旨中,就明确指出“自然人破坏环境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法院可不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而对“生态修复费的计算”也能在相关典型案例中找到提示,如2019年9月7日第3版的《人民法院 》中的“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就明确提到:“生产者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第三人处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可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计算赔偿额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28 的“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同样提出环境污染案件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提到“(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3)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说,生态修复费的存在对于检察官而言,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 会损失的机会,为生态环境的修复更好地拾遗补缺,刑法的预防目的得到实现的同时,也能够使被损害的法益得到有效的修复。而对于辩护人来说,督促被告人主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来换取相对较轻的刑期,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辩护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事法律方向,“刑动派”团队成员,擅长环境资源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金融犯罪、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涉外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互联 犯罪以及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部门不断发展壮大,现有成员近5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部门职务列举——

部门主任:康烨

部门专家顾问:韩国权、钱沛鑫、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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