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还是开发、设计人?

2009年A公司提交了甲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孙某是B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并于2013年接受其指派参与了甲注册软件的升级工作,2015年4月该软件升级版上线。孙某于2015年3月作为股东之一创建了C公司,C公司同年7月份提交了另一款乙软件的著作权注册申请。B公司后起诉孙某,要求确认孙某另行申请著作权的软件系完成B公司工作的成果,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B公司。

孙某对另行申请的软件是否有著作权呢,如何认定普通职务作品及特殊职务作品呢?

法律意见

其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认定单位完全享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1、主要运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2、开发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应当、自然预见的结果;3、针对本职工作明确指定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

最后,本案中甲软件著作权归属于A公司(B公司),而乙软件与甲软件基本相同,另外根据孙某的任职情况、及其自己设立的公司的时间距离很短的因素,应当认定乙软件系主要运用在先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属于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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