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下载计算机软件,并组织人员将上述盗版软件预安装于上万台电脑,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应结合预装盗版软件数量予以认定。此外,行为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上述预装盗版软件行为,已将侵犯著作权行为上升到其所在单位的集体意志,故其所在单位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事侵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下载安装盗版软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义集体意志单位犯罪
教体局(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于2011年7月为购买计算机向 会招标,中X 信息公司(青岛中X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经竞标中标。同年9月,教体局与中X 信息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中X 信息公司承担供货及免费安装常用软件的义务。20日,中X 电子公司(青岛中X 电子有限公司)受中X 信息公司委托进行安装。中X 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X ,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李X 未经微软公司的同意,从互联 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且雇佣人员将上述软件复制安装到教体局购买的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X 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具有极高的相似度,89%以上二进制相同,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公诉机关以中X 电子公司、李X 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行为人系公司负责人,其在未获得微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下载并预安装微软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行为人及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法院判决:中X 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5万元;李X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中X 电子公司、李X 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据此,行为人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计算机软件复制且预装于计算机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时,可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该罪。单位经负责人作出决议,以单位名义实施上述行为,故单位与负责人均构成该罪。
本案中,李X 未经微软公司的同意,擅自下载了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且组织人员将上述盗版软件安装于一万余台电脑。对李X 行为的认定应结合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X 系中X 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该公司的负责人,其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且组织公司人员预装上述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其单位犯罪。综上,李X 与中X 电子公司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分以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 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青岛中X 电子有限公司、李X 侵犯著作权案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日期】2013年03月27日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3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2日)
【检索码】P0714+7164SDQDPD0313B
【审理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青岛中X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X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青岛中X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X 。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 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X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 中X 信息公司”)中标。 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X 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X 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X 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X 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中X 电子公司”)进行安装。 中X 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 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 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X 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中X 电子公司、李X 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是一起利用预装计算机盗版软件牟利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
2013年3月11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李X 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27日,平度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平度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中X 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5万元;李X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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