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伙同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成立了新公司,在未经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原公司的学习软件并销售发行,获利百万余元。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原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等大量文件,以新名称命名并进行销售发行,其行为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复制发行共同犯罪
乌X 公司(上海乌X 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X 于2012年同本公司工作人员万X ,联系他人成立家XX 公司(上海家XX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且招揽多名乌X 公司工作人员。乌X 公司工作人员汪X 、万X 、金X兵 等明知复制软件客户端为非法行为仍进行大量非法活动。家XX 公司以非法复制乌X 公司开发的《乌X 学苑3.0版》软件,以《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为名进行互联 销售,同时进行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点卡。汪X 、万X 、金X兵 等通过复制软件并销售获利一百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汪X 、万X 、金X兵 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数名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成立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公司的学习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此情况下,应否认定数名行为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汪X 、万X 、金X兵 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X 、万X 、娄X 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金X兵 、孙X龙 、沈X君 、黄X锋 、安X浩 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汪X 、万X 、金X兵 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行为人所在公司运营的学习软件,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另成立公司并伙同原公司工作人员,复制软件服务器端及相关大量文件,以新软件招揽代理商并出售点卡获利百万余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指导性案例有效参照适用
汪X 、万X 、金X兵 等侵犯著作权案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日期】2015年05月20日
【权威公布】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5月5日)
【检索码】P0814+7164SHYZ++0415B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汪X 万X 金X兵 等(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 、万X 、金X兵 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担任上海乌X 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X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X 伙同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万X ,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他人成立上海家XX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XX 公司),并招揽曾在乌X 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进入家XX 公司工作。家XX 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复制乌X 公司开发的用于互联 运营的《乌X 学苑3.0版》软件,制成一款名为《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家XX 公司通过互联 运营,以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牟利。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金X兵 、娄X 、孙X龙 、沈X君 、黄X锋 、安X浩 等曾在乌X 公司工作的人员,明知系非法复制软件活动,仍根据被告人汪X 及万X 的安排,复制《乌X 学苑3.0版》软件服务器端及客户端程序下的大量文件,制成并运营《家育星》软件。经鉴定,《乌X 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X 等8人结伙以家XX 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X 、万X 、娄X 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余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汪X 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5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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