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采购成熟软件一般被认为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政府采购法释义》对“货物”做了进一步解释:“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对照上述规定,个人倾向于认为成熟软件属于已经开发完毕的无形物品,纳入货物类项目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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