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般,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比较好认定,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难点往往在于双方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如果原、被告双方都能提供其软件的源程序,将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对后,就能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其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
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些间接的证据有:
1、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
3、双方软件的文档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双方软件存在多处相同的缺陷;
5、其他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形。
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如上的5个方面进行对比并针对性的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运行界面相同、缺陷相同等多个角度来认定侵权方软件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利;这是我们在办理类似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一个重要的思路,今天特于公布,希望能够更好的让您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举证思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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