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保护的内容:《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岳云鹏等人被索赔

《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岳云鹏等被索赔50万元

比较《新五环之歌》《牡丹之歌》的作词

音乐作品表达方式复杂,例如,同一首音乐,相同的指挥者在不同的环境中,音乐的表达效果不同,或者不同的指挥者在相同的环境中,音乐表达的效果也不相同。但就乐谱表达而言,音乐与软件的表达方式大致相同,即,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例如,音乐有7个基本音表达,而软件有2个数字表达。

就非专业人员而言,多数人看到的乐谱是由1234567不同的组合;同样,多数人看到的软件是由01的不同组合。就专业人员而言,其很难证明现有的音乐,或者软件作品与已经存在作品相似,或者类似;司法人员也不能认定具体作品侵犯了已经存在的作品的著作权。在国外,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起诉成功的先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如此。

多数人看到的乐谱是由1234567不同的组合

在我国,音乐家协会起诉获得成功,并获得赔偿,侵权的理由并不是改编权,而是将音乐作品作为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严格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仅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该内容的性质仍是授权性条款,司法实践不能认为音乐作品、短视频等为视听作品。

就《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事件而言,《新五环之歌》是否侵犯了《牡丹之歌》作曲的改编权,司法人员不能凭借感觉判断。就此意义而言,原告提出侵权之诉可能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感觉;司法人员裁决的根据是法律,即,本案的裁决为《著作权法》。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中的多数规则具有“普世性”,倘若世界上没有此类的诉讼,或者此类的诉讼被驳回,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另一方面,《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音乐作品倘若没有单独著作权,法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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