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明星设置成“AI陪伴”,调教虚拟偶像侵害人格权?

【案件回放】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软件公司在案涉软件中,通过设计相关产品和应用算法,让用户通过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设置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的图文素材,通过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创设虚拟AI陪伴者的虚拟形象,用户通过和该虚拟形象互动,被告软件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人格权的使用和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随着后疫情时人工智能潮流技术愈演愈烈,虚拟自然人人格要素造成的侵权越来越多。对于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使用也要慎重,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10月10日
下一篇 2022年10月10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