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提请控诉的权利人首要的任务即是证明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问题,司法实务中,主张权利人常常以软件著作权证书即可证明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一切权利人未来得及或是未有足够的权利保护意识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证明软件权属过程中并没有直接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直观证据来证明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在此种情况下,涉案软件的实际权利人是否可以提起软件侵权诉讼呢?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安涛从天利公司技术员严辉民处取得了非法拷贝的天利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自来水智能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丽鸟软件”),并让原天利公司程序员肖海勇将软件源代码稍作修改并更名为《泓瀚自来水智能调度、信息发布、热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泓瀚软件”)。嗣后,王安涛即以杭州泓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瀚公司)的名义,将“泓瀚软件”销售给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和大同市自来水公司,获利16万元。
此外,王安涛还以泓瀚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顺德市的桂洲镇、容奇镇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定金12.25万元,准备再将“泓瀚软件”销售给上述两家广东公司,后因案发而未成。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王安涛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王安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天利公司人民币28.69万元。
【评析】
本案中,上诉人王安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以销售给青岛、大同两公司的软件是让肖海勇重新开发的;准备销售给广东两公司的软件是 络版,与天利公司的产品在运行环境、源码上均不相同的意见,已经被鉴定结论以及证人肖海勇、汪永全的证言证明不是事实,王安涛本人也无法提供出其公司独立开发出来的软件产品作为证据。王安涛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天利公司的同意,擅自复制、修改天利公司软件作品,并将这一软件作品作为自己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达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阶段,王安涛的辩护人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天利公司没有给自己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无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意见。对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软件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并非必须登记,更没有不登记就无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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