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兄弟会 是在日本成立的一家缝纫机及相关软件制造、开发企业。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公司销售带有控制软件的工业缝纫机设备。2004年其在中国销售的缝纫机的控制箱中存储有涉案控制软件。后其发现宁波SP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缝纫机内安装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兄弟会 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被告方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司法鉴定。后以被告侵害其就涉案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根据司法鉴定结论SP公司的缝纫机控制板flash存储器中的软件经鉴定与涉案软件在二进制目标代码的相似度达到69%,反编译后汇编代码框架结构完全相同,基础数据及结构完全相同,程序控制运行部分指令格式和指令执行作用相似。经过质证,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实质性显示,SP公司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律师点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对软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 络传播权等,第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上述权利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一般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情形诸如游戏软件光盘的盗版复制发行、未经许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或者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机器内安装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等,本案中发生的情形即为第三种。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是如何来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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