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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微信账户密码4万多组
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互联 已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录其他 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录的用户。 扫 软件即扫 器,是盗 产业的一种工具。
樊某是北京某软件公司员工,由于腰椎病他从北京辞职。待业在家时,他将自己从 上下载的非法微信扫 软件改良后,售卖牟利。
检方指控称,樊某将其从 上下载的非法微信扫 软件通过十六进制编码等方式改良后,多次利用QQ营销群向马某、苏某、路某、陈某、张某、熊某、辛某(均已判刑)等人销售牟利,共计销售“微信状态检测”、“直登小 ”等非法微信扫 软件47人次。
检方还指控称,马某等从樊某等人处购得“微信状态检测”“直登小 ”等非法微信扫 软件后,将从 上购买或换取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上述软件并运行,采用对微信软件数据库实施“撞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微信用户名及密码,用于转卖获利。其中马某非法获取头像验证 38376组、直登 2073组,转卖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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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被判刑1年3个月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樊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马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樊某、马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樊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马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7年11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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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人在卖微信
用过三五年的微信老 最贵,“收款转账,抢红包加人无异常,268元/个,不议价,货源很少”,店主还作了标注:“适合交易使用”。
个人使用两年以上的老 190元一个,如果这个老 实名有支付密码,有一定的好友并发过朋友圈,这样的微信 218元一个。用过两年但没有发过朋友圈的老 ,就要便宜很多,130元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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