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则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的裁判规则汇总

一年一度的“百一杯”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再次拉开帷幕,上大知协在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里,将持续发布参赛的案例概要作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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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篇参赛作品是由石家庄学院本科生–褚子骞、陈子雨同学撰写,其归纳总结了8则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的裁判规则汇总。

〖案例述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作品首先要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次在研究案例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要求,即自然人需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劳动关系,证实该自然人是在完成工作职责。在上述第三则 络教学课程侵权案例中,发现原告与涉案的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委托关系,所以涉案作品非职务作品,且该案被告超出双方约定的许可使用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而非职务作品著作权侵权。

案例一 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免费对职务作品优先使用

——黎某与北京时代环科科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权|著作财产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 〗(2008)二中民终字第13835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工商联合出版 、北京时代环科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时代环科公司)

〖案情概述〗

2006年3月,黎某在北京时代环科科贸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代环科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始涉案丛书的组稿及封面设计等工作。2007年5月左右,黎某由于其与时代环科公司之间就涉案丛书封面设计 酬问题发生分歧,未将320个封面设计提交给时代环科公司。2007年6月30日,时代环科公司与案外人陈昱西签订图书封面设计合同,约定陈昱西设计涉案丛书5个类别的5个封面,双方对黎某创作的封面设计与涉案丛书封面设计是否相似产生分歧。经过比对,两个封面设计在整体风格、图标标识、文字标注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认定涉案丛书对原告的封面设计进行了部分使用。但未给原告署名,且未支付 酬,应承担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2.4万元人民币。

黎某和时代环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 服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赔偿原告1.4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黎某设计丛书封面属于工作职责,所以涉案封面属于职务作品,时代环科公司拥有单位作品优先使用权,所以不属于职务作品之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其未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 酬,应承担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 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黎某为完成时代环科公司的工作任务完成涉案丛书的封面设计工作,时代环科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设计。所以并未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但时代环科公司在使用黎某完成的封面设计时未给黎某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 应与时代环科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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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沈阳音乐学院、刘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标签〗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2021)辽01民终317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音乐学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王云飞

〖案情概述〗

刘刚及王云飞系沈阳音乐学院教师,王云飞为完成院、系交与的作品创作任务,创作完成《月牙五更》《远思》《摇篮随想》《八阵图》《打令调》等作品。其中,《月牙五更》曲谱标注王云飞改编,其他5首曲谱署名均为王云飞。王云飞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认可上述6首曲谱系刘刚与其共同创作完成,刘刚与其共同享有著作权。2016年12月27日,沈阳音乐学院作为申 主体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申 了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两份申 材料中虽提及《东北音乐素描》,但未载明涉案6首曲谱,在其讲座视频中亦未提及涉案6首曲谱。刘刚、王云飞认为沈阳音乐学院侵犯其著作权,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刚、王云飞的诉讼请求。刘刚、王云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所审查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涉案六首曲谱的著作权权属应当如何认定;二、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二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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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没有劳动关系为前提产生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王静与安徽中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标签〗著作权归属问题|职务作品的认定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2022)皖民终6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安徽中安公司职务作品,王静对涉案39节旅游学视频享有著作权。安徽中安公司将王静的作品使用于 络教学课程中进行销售或免费试学,已超出双方约定的许可使用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获利问题,安徽中安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涉案侵权行为无销售无获利,王静提供的 页截图销售数量也无法计算出安徽中安公司就涉案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所得,本院均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安徽中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王静著作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赔偿王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安徽中安公司与王静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委托王静录制课程以供教学,王静录制课程不是作为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故案涉教学视频课件不是职务作品,双方虽存在委托关系,但未明确约定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因此涉案作品著作权属于王静。关于赔偿问题,安徽中安公司提交的 课收入情况说明、后台演示视频及截图与支付宝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中安教育”APP显示的旅游学教学视频的销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王静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安徽中安公司应就王静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酌定安徽中安公司赔偿王静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费用共计4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王静与安徽中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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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职务作品

——吴洁、谭新建与江苏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标签〗著作权归属问题|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2021)苏民终13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洁、谭新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江苏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售电服务合作共赢》属于职务作品,江苏能源投资公司有权将之用于公司业务的推广和宣传。虽然发布的作品上没有署名谭新建,但是基于推广和宣传的特殊性和需要,并无不当,不构成对谭新建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吴洁、谭新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洁、谭新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谭新建与江苏能源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涉案作品的内容是有关江苏能源投资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历程、业务范围、销售政策、产品销售分布和成功案例介绍等,涉案作品是谭新建为介绍公司而制作的。根据综上证据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系谭新建为完成其工作任务而创作。吴洁、谭新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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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五 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吕寅与杨波、李佳雯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在舞句、舞段、舞蹈结构、舞蹈辅助手段上基本相同,音乐上完全相同,构成侵权。

〖标签〗著作权权属|职务作品的认定|著作人身权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2020)苏民终9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波、李佳雯

〖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碇步桥水清悠悠》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也应由李佳雯、杨波享有。涉案《碇步桥水清悠悠》与被诉《桥中幽,雨中绵》,在舞句、舞段、舞蹈结构、舞蹈辅助手段上基本相同,音乐上完全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吕寅未经许可侵害了杨波、李佳雯对涉案《碇步桥水清悠悠》作品的署名权、表演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可以维持,故对吕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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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的创作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陈益刚与青海省民政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标签〗著作权归属问题|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 〗(2020)最高法民申644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益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民政厅

〖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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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计算机软件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姜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提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具备:一、存在侵权的事实;二、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标签〗职务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情概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姜春受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领导指派,陆续负责开发《接入 设备 络监控管理系统》等7个软件,每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由姜春交给单位运行使用,姜春向单位交付计算机软件时未与单位约定使用费用。在姜春向单位主张权利时,涉案计算机软件均已经停止运行,涉案软件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姜春称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其个人,多年来未就开发软件与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判令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支付 酬和侵权赔偿金。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证明涉案《接入 设备 络监控管理系统》属非职务作品。姜春称涉案计算机软件均为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领导指派开发,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后,由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指派姜春交付单位使用。因姜春亦认可涉案软件安装、维护均由其负责,姜春的该交付使用、安装维护行为,可以视为其许可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使用的意思表示,故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春的诉讼请求。姜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是否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出具过《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和《非职务软件开发说明》,认可该软件为非职务作品,可以认定该接入 设备 络监控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归姜春所有。该其他6个涉案软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所有。相关著作权不归属于姜春。此涉案软件亦系姜春自行安装在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的系统之中,姜春该行为应当视为具有许可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使用的意思表示,因此,就此涉案软件,姜春与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之间存在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双方就此许可使用并未明确相关费用问题,但是就此而言,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对此涉案软件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不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并未侵权,因此姜春主张的侵权之诉法院不予支持。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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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情形,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潘建森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提示〗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包括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及其委托作品等情形。

〖标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认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2018)京民终33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建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潘建森是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的职工、高级工程师。20世纪90年代初,潘建森曾经参与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的计算机工程研发项目,后被单位要求退出该项目。潘建森于1992年《山西电力科技》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微机CAD使用技术分析》的论文。该论文分析了AUTOCAD在运行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计算机资源、合理使用内存、提高速度等问题,其中包含有关CAD的计算机程序。2015年7月6日,潘建森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发表的论文《微机CAD使用技术分析》。一审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潘建森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潘建森作为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的职工,接受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的指派参与有关CAD工作,在工作期间创作完成了《微机CAD使用技术分析》一文,该文中包含的计算机程序属于潘建森从事开发任务的范围,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潘建森创作的该论文中的计算机程序即属于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情形,是属于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潘建森关于确认《微机MIS、CAD信息系统》工程编程、调试及举国推广的创新成果归潘建森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建森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潘建森撰写《微机CAD使用技术分析》一文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即中国能建山西电力设计院享有,并无不当。依据在审证据,无法认定潘建森所称的《微机MIS、CAD信息系统》,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所指的依靠自然人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由自然人承担责任的软件,故对潘建森关于确认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潘建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办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 知识产权学院

承办单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

上海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上海大学)

支持单位 百一知识产权

媒体支持 法务收藏家

上海知产观察

支持单位

关于百一

百一知识产权强调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力争“客户权益最大化”,团队通过不断提升专业能力,追求“卓越创造可能”,帮助客户实现”智慧、权利、财富”的有效转化,与客户共同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和 会价值。

百一知识产权(Foridom IP LAW FIRM)设立于2004年,是专业的品牌与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治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山西太原设有分支机构。

百一知识产权由拥有二十多年经验的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技术经纪人和律师创建,均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培训。专业范围以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经纪、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展开,技术领域覆盖计算机技术、通讯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汽车工程、生物化学等。

百一以顾问式、一站式、系统化服务为主导模式,为企业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版权文创、商业秘密、科技项目等提供全链条服务,满足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赋能企业创新,致力于为企业打造百里挑一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成长保驾护航。

百一获得业内高度认可:

IAM 全球专利 1000 强(2020-2021年);

MIP中国东部专利服务排名第一梯队(2016 年);

世界商标 1000 强(2020 年);

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2011-2021年);

中国星级专利代理机构(2016年);

上海市十佳商标代理机构(首批);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头部机构(首批);

上海市商标诚信代理单位(连续八年);

上海商标代理服务规范达标代理机构(首批)

合同信用等级AAA认证(连续四年)

百一专家荣获多项行业荣誉:

2020 年世界商标1000强商标申请与策略杰出个人(王奎宇);

2020 年世界商标1000强商标保护与诉讼杰出个人(陈少兰);

全国商标代理金牌服务个人(王奎宇、王路丰、甘章乖);

国家专利和知识产权事业贡献者荣誉(姜伯炎、马育麟、汪祖乐);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专利代理师(王奎宇、王路丰、陈贞健、甘章乖、邵栋、杨孟娟);

2019 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 TOP10 榜单(陈少兰及其团队);

2019年全国十佳著作权诉讼律师(陈少兰);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杰出个人(王奎宇);

2020 年度上海十佳商标代理人(王奎宇);

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之星(王奎宇、陈少兰、甘章乖);

百一专家担任多项 会职务:

国际商标协会立法与监管委员会委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特邀调解员;

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调委调解员(首批);

上海市专利运营特派员(首批);

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届);

中华商标协会继续教育授课人;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导师;

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专家;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职业导师;

上海技术交易所专家智库成员;

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百一案例入选:

2019-2020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中华商标协会);

2015-2016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中华商标协会)并出版专刊;

2021年度《中国版权》著作权经典司法判例;

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度)并收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等专业书刊;

2020年度上海十佳商标案例(上海商标品牌协会)

百一专家成为业内专业媒体,如《中国知识产权 》、《中华商标》、知产力、知产宝、《上海知识产权》等的专家或专栏撰稿人,并多次应邀参与相关立法研讨。

百一同时担任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理事单位,也是国际商标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行业组织的成员。

百一连续六年参加国际商标协会年会,与80多个国家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精通PCT国际专利、马德里商标体系,能为企业提供高品质国际专利商标布局规划。

百一为文汇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如新集团等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执业律师曾参与多项上市公司上市及内核、大型并购及税务筹划,有能力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百一立足上海,本地化服务能力得到了企业及政府单位的认可,并积极为上海科创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经评选,百一成为国家东部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创新券、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以及徐汇区科技创新券指定的服务机构,充分满足了上海市重点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

百一重视企业应有的 会责任,被荣誉认定为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实习基地、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连续多年承办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论坛、讲座、比赛,是临港园区、漕河泾园区、紫竹园区、浦东软件园、张江知识产权平台的战略合作单位,为园区企业提供公益培训,以及有竞争力的增值服务。

百一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汇聚百里挑一的人才,为客户和自己成就卓越。百折不挠,不断丰富知产法律服务专业化、体系化的内涵,追求卓越;始终如一,不断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提供智力支持。

百一始终坚持“专业、认真、勤恳、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卓越创造可能”为理念,以建立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目标,以独有的资源、独特的视角、专业的服务、专注的精神,力求通过全体人员的精诚努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专业、适用、全面的法律服务,最大化客户权益,帮助客户实现“智慧、权利、财富”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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