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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杨小鱼
需要早点提离职吗?
(书接上回)
真实案情
李某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李某使用A公司提供的电脑办公,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A公司在办公电脑上预装监控软件,可以监控员工聊天记录内容并保存至自己的服务器上。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李某的办公电脑安装有监控软件。
李某离职后,A公司发现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遂将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李某保存在A公司服务器上的聊天记录。
李某不服,遂以A公司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仲裁及法院。
庭审主张
李某主张:
1. A公司未告知我存在监控软件,也未获得我的同意就安装监控软件。
2. A公司安装监控软件给我造成了精神压力,窥探我的聊天秘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
3. A公司向仲裁委提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4. 隐私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
A公司主张:
1.我公司安装监控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每台电脑中安装的公司管理软件。
2. 李某使用的电脑是公司的电脑,公司给员工提供的电脑是为了公司业务需要,李某在工作期间用QQ、微信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交往的记录都会留下记录保存在公司的主机中,其他员工使用公司的电脑与李某一样,也会留下记录,不存在针对李某个人问题,李某对此是知晓的。
3. 我公司在整理材料中发现李某有利用工作之便为其他公司进行代理销售业务,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聊天记录内容属于依法举证行为。
4. 我公司没有向案外人提供,不存在违法、侵犯李某隐私的情况,也不存在李某所说的向其他人泄露秘密的事实。
裁判观点
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未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1.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来看,侵害隐私权必须具备主观上具有过错、实施了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2. 李某在工作期间应该忠于职守,李某使用A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应用于A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李某不应用于除工作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其办公电脑内的使用空间对于A公司来说是公开的,不构成秘密,A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属于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A公司不构成侵犯李某的隐私权。
二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在办公电脑中安装监控软件是为了便于工作,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并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在办公电脑中安装监控软件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2. 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将办公电脑用于本公司工作,而非用于除工作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
3. A公司与李某产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委托公证处对李某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并非向不特定的人员公开,属于依法举证行为。
A公司不构成侵犯李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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