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影视作品链接,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CASE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诉成都惟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惟诚科技”)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两个案件,北京互联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应判决,惟诚科技应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天堂电影”APP内提供涉案作品《战狼2》以及《七月与安生》,并赔偿优酷部分经济损失。

优酷主张其依法享有电影《战狼2》以及《七月与安生》的独家信息 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优酷发现惟诚科技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天堂电影”APP平台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优酷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惟诚科技侵权恶意明显,给优酷造成了巨大损失。双方因此涉诉。

惟诚科技辩称:第一,惟诚科技没有将涉案作品上传至服务器,涉案作品的下载和播放均是跳转至“迅雷”软件进行的,惟诚科技不构成直接侵权。第二,惟诚科技的行为是将阳光电影 上的链接复制到”天堂电影”APP中,惟诚科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阳光电影 ”直接侵害了优酷权利,但优酷没有举证证明“阳光电影 ”直接侵权,亦未举证证明惟诚科技明知或者应知“阳光电影 ”上涉案作品是侵权作品。第三,惟诚科技仅是将“阳光电影 ”开放型链接复制到“天堂电影”APP中,该行为涉及多个作品,且优酷本次起诉涉及17个作品,是批量维权;“天堂电影”APP上线运营时间短,用户不足7万,影响力很小,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断开了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对优酷的权利影响小,造成的损失低;优酷在“天堂电影”APP上线仅7天就知道惟诚科技可能涉嫌侵权的事实,但没有及时通知惟诚科技断开链接,优酷对自身权利被侵害持放任态度,对损失扩大具有过错。考虑到以上因素,即便惟诚科技侵权,也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ANALYSE

一、何为信息 络传播权

二、提供影视作品链接为什么可能构成侵害作品的信息 络传播权

三、 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侵权人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以及第1197条的规定, 络用户、 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络用户利用其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就 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上, 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就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另,关于 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 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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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ADVICE

在 络发达的时代,在自媒体泛滥的市场背景下,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不知不觉就发生了,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侵害他人权益。因此,我们建议,在利用 络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时候要谨慎一些,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随着中国特色 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基本的法律知识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元素,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家也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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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硕士,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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