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引言
其实,早在本世纪60年代,有德国学者就提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软件在现代 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其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无论在一国还是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以软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形式日益突出,因此研究作为上层建筑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范围的界定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界定问题是首先要予以探讨的问题,它不仅可以理解法律规则中软件的概念,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它在保护软件上的实际操作意义。然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现在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下面对几个重要国家及组织的界定分别予以说明:
1,美国修订后的版权法第101条给计算机程序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程序是为了产生某种结果而直接或间接的用于计算机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但是,该法并未对计算机软件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
2,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的意见,并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在这一示范法条中,对计算机软件做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是指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是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做的足够详细的、足够完整的说明、解释。“程序使用指令”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在上述定义中,由于按照对“程序”的定义,源程序(以高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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