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人的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 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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