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及案例
符合54 文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税法上的规定,那么在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在该年度预缴未享受,也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申 表填 的方式作出调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扣除条件参考一下,您根据条件判定一下您是否享受此优惠政策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3、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4、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符合条件享受的话您汇算清缴时可以把残值以外价值全部一次计入费用扣除, 会计上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上按期折旧,第一次享受扣除年度需要调减,次年汇算清缴开始调增
汽车是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每月都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汇算清缴的时候把这汽车也做固定资产直接 一次性税前扣除掉是吧,以后年份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折旧这一块;
05、“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Q:企业2018年购入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 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p>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一.政策规定
1.财税〔2018〕54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二.具体操作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产生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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