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表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 、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1
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省内纳税的企业。
2
结合“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和“双十”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 会领域龙头企业。
3
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 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4
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育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5
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 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
开展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
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4
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
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7
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申 程序
第一步:有申 意愿的企业,应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和承诺函,与企业营业执照、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形成申 材料并刻录光盘。
第二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提交申 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核后 省发展改革委。
中央在粤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 。
实施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实行 上申 、 上受理、 上办理,采取先建后认的方式。
1
申 。对符合申 条件的中央在粤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由企业下载填写《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 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送到申 邮箱。其他企业,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组织申 工作,经初核后 省级发展改革委。
2
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 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 会公示。
3
培育。省相关部门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 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4
认定。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 制度,并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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