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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腾讯微信团队发文回应:“随着平台的壮大,刷阅读量、刷点赞数已经成为一条较为成熟的黑色产业链,平台与黑色产业链之间的技术对抗一直存在,并且在不断升级。”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市场。
案情梳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被告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营销:
因此,被告称其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
法院裁定:“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委托方微信账户的关注、阅读、在看、点赞数的批量化操作服务,并实现被告与刷量委托方之间的确定刷量内容、选择刷量方式、反馈刷量进度、收取刷量 酬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被告借助上述技术手段在其内部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经营流程。
被告的涉案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给予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 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平台管理者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 络产品的权利。
此外,被告的涉案行为会在整个互联 行业生态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最终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提供的刷量服务使得微信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以一种便捷的方式获得虚假流量,并将虚假流量直接变现。该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扰乱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的正当利益,破坏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原告通过努力经营微信平台而长期累积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妨碍了原告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判决结果:停止侵权,赔偿108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刷量行为背德又违法
虽然刷量的数据都是虚假的,甚至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利益面前,刷量的需求只会有增无减。因此,微信平台与刷量之间的斗争一直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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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谭某及其公司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互联 经营者或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除直接参与刷量活动的公司以外,为刷量活动提供机会、场所的公司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经法院认定,祈福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祈福公司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公司唯一股东邓某某被判赔偿8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三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参与刷量活动还是为其提供相关平台和服务的,都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无关用户权益还违反了相关法律。
而对于那些靠刷量营造虚假繁荣数据来谋利的人来说,一旦刷量再出现“意外失效”的情况,那最终难免又会上演一出“哄堂大笑”的闹剧。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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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PTMWfS1YgTXKjIsBCSzi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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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8/id/5402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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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ch.ifeng.com/c/87tuHTtFc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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