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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GitHub上公开源代码开发APP并收费,一公司被判赔偿五十万元
基本案情
罗盒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为便于VirtualApp的推广和许可,罗盒公司在国际知名的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源代码,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玩友公司开发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软件可以通过多个互联 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经对比鉴定,前述软件与VirtualApp的424个可比代码中的165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17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239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因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收取会员费,故罗盒公司将其与玩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判 决
一、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罗盒公司对涉案“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发行权、信息 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通过互联 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二、玩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驳回罗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 络传播权;
3.若侵权成立,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解读
1.关于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著作权人;二是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一)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著作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首先,罗盒公司提交了其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次,GitHub官 上对该项目记载中,“罗盒”是罗盒公司的字 ,项目管理者及联系QQ 码分别指向罗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璐及股东罗迪。应认定罗盒公司是GitHub官 上VirtualApp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人。
(二)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
玩友公司抗辩称,涉案软件有32位贡献者,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与被诉侵权软件相似部分也有多个文件有其他贡献者提交了代码,故asLody无权单方将其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软件是合作作品
2.开源项目请求法律保护无需经所有贡献者一致同意
2.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 络传播权的问题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 络传播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GPLV3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二是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GPLV3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和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是否违反GPLV3协议的规定。
(一)GPLV3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一,协议的内容具备合同特征,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第二,协议是非典型合同。第三,协议是格式合同。第四,对协议的承诺是通过行为作出。GPLV3协议的有关承诺可以用行为完成的条款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应为有效。此外,协议是通过电子文本形式由授权方或用户加入开源项目中,电子文本是一种有形的表现形式,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综上,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二)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GPLV3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根据GPLV3协议条款约定和性质,只要某个软件版本加入GPLV3协议,则无法随意删除GPLV3协议,该版本源代码将永久保持开源,即使授权方删除GPLV3协议也无回溯力,授权方只能在后续的版本中变更或删除GPLV3协议,但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继续适用GPLV3协议的效力。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版本仍属于适用GPLV3协议的开源软件。
GPLV3协议是一种针对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佐权”(Copyleft)许可协议,使得软件可以自由使用。GPLV3协议保证用户拥有共享和修改一个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软件面向所有用户均保持为自由软件。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GPLV3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该限制保留条款也不属于第7条规定的可以添加的6种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应属于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属于第10条中的“进一步限制”,因此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GPLV3协议的涉案VirtualApp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综上所述,玩友公司无需遵循该限制保留条款,罗盒公司主张玩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理据。
(三)玩友公司收取侵权软件会员费和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如何认定
1.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不违反GPLV3协议
GPLV3协议旨在保证用户可以自由使用源代码而非免费使用源代码,开源并不等于免费。承前认定,限制开源软件商业使用与GPLV3协议的宗旨相抵触,若强制要求所有开源软件都完全免费或限制商业使用,那么开发者的工作价值将无从体现,这显然与开源授权许可协议的宗旨相矛盾。GPLV3协议既然是一种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它并不排斥软件开发者从软件中获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变:从过去依赖软件拷贝的销售,转向主要提供软件及信息服务。如果软件可以视作下列组成等式,即:软件=程序+文档+支持+培训+服务,虽然代表“软件形态”的程序、文档可以免费,但作为“软件服务”的支持等环节可以收费。本案被诉侵权软件收取会员费是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而下载软件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因此,玩友公司收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会员费并不违反GPLV3协议的规定。
2.玩友公司的行为侵害罗盒公司涉案软件的信息 络传播权
3.关于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玩友公司侵害了罗盒公司对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发行权和信息 络传播权,应当停止发行、通过信息 络传播侵权软件的行为。
该院认为,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仅代玩友公司收取用户的会员费,且已对上述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具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做了初步审查,再施加过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符常理,故仅凭代收会员充值款项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三公司与玩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罗盒公司主张以玩友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以下侵权情节:1.涉案VirtualApp软件的源代码在上述四款软件中主要是实现沙盒分身功能,该功能是上述四款软件的基础功能,虽非应用层面的核心功能,但缺乏该功能则上述四款软件将无法发挥作用。2.四款侵权软件在各个平台的下载累计上百万次,玩友公司虽抗辩存在刷量,但其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华为应用市场的下载次数也有近二十万次,则玩友公司可以通过引流来实现流量的变现。3.罗盒公司涉案VirtualApp商业版本对外授权许可收费的情况。4.玩友公司收取上述四款软件会员费的数额,玩友公司因未提交源代码下载违反GPLV3协议才构成侵权,该数额仅是判赔考虑因素之一,因此对罗盒公司调查会员费流水的申请不予支持。5.玩友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及拒不履行开源授权许可协议的情况。6.维权合理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对罗盒公司超出前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开源软件依赖现有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保护,只有在授权方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其适用开源许可协议让渡部分权利才有法理依据。对违反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行为存在违约救济和侵权救济两种方式,这两种救济方式虽然都能某种程度上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但违约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救济形式和力度均有差别。违约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小于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的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措施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措施除包括停止侵害、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外,还包括临时禁令救济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9)粤73知民初207
声 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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