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K跳槽事件回放
今年6月,负责O 论坛管理已经4年的小K离开公司,同时也带走了他自建的12个人员满满的QQ群,群里都是服务器运维方面的技术精英和骨干。这些人时常登陆O 的论坛发表自己的意见、帮其它技术人员解决问题,为方便和沟通,小K于2年前建立了QQ群,慢慢的群由开始的1个拓展至12个,因为小K建立的相关QQ群都是为O ,所以公司每月为小K 销QQ高级群的相关费用 。此次出走,小K把自己的所有“资源”直接带到了新公司—-E 。E 与O同是互联 公司,服务对像都是计算机研发人员,包括:软件开发、 络管理与维护、嵌入式开发等。
进入E 后的第一时间里,小K做了2件事:
1、把O 所有同事从QQ群里踢出
2、把E 的相关活动在QQ群里做推广
小K的老东家O 也做出回应:
1、在本站对小K全面封杀
2、在 上登出“关于O公司QQ群的严正声名”,内容如下:
“最近,以O 名义建立的QQ群被公司前员工小K盗用,篡改群名和群公告,令群内用户非常奇怪。为此,O 严正声明,QQ群名上没有O 字样的与我们无关。为避免被欺骗,请该所有人选择退出。O 定会通过合法途径收回被非法窃用的QQ群。”
此后,小K、O 、E 陷入了长期的“口水”战中……
主要聚焦于以下方面:
1、用公司名义建立的个人关系(QQ群等),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2、离职员工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例,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3、被东家“榨干”,员工能否能采取非常手段“回敬”东家。
三个视角分析问题
老板视角—拿钱就应该给我办事
员工视角—维护自已的权益是真的
法律视角—没有补偿金,竞业禁止即为无效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事件的事实是,O 即没有与小K签定竞业禁止合同,在小K离职时也没有支付相关的竞业补偿。从法律上讲,小K并没有违法行为。至于职业道德,O公司认为小K有违职业道德,小K认为自己所做作为完全合理。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视角考虑问题,谁对谁错无法给出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结论,这可能就是道德无法写入法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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