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最主要合同目的在于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功能标准的软件开发成果,开发方最主要的合同目的在于获得劳动成果 酬,即开发费。委托方违约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开发费,可以认定为开发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开发方据此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2)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亦需要当事人就解除原因、解除后果和违约责任等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原因、违约责任等存在争议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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