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双达标”人民法庭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抓规范管理促内涵提升强基层基础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7〕181 )、《关于分类施策推进人民法庭统筹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8〕178 )、《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工作评估标准(修订)》(赣高法〔2018〕179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达标”人民法庭是指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双达标”活动考核验收,被评定为“示范法庭”和“双达标法庭”的人民法庭。
第二章 法庭职能
第三条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人民法庭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第四条 人民法庭机构和职能设置要因地制宜。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工作原则,根据 会发展需要、辖区案件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和人员比例。根据地区纠纷类型和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法庭建设,着力打造家事法庭、环资法庭、生态旅游法庭、金融法庭、物业法庭、劳动争议法庭、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等专业化法庭,在人民法庭建设中培育亮点、厚植优势、打造品牌。
第五条 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升案件审判质效,通过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 会公平正义、维护 会和谐稳定,为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需要,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重点维护乡村 会稳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植根乡土 会、与乡村密切联系的优势,乡镇人民法庭应当安排法庭干警每月定期住庭生活,扎实开展巡回审判,深入体验乡村风土人情。
第八条 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基层解纷 络建设,做好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的对接,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无讼”乡村 区建设。充分运用多元化解e平台,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推动诉调对接规范化、实质化,构建起从源头到诉前再到诉讼前后端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体系。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专业调解组织等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实现就地立案、现场缴费、现场印制法律文书等功能。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畅通工作机制,积极做好跨域立案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 通办、一 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
第三章 审判管理
第十条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人民法庭庭长的审判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细化落实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增强信息化全流程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科学考核管理。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充分兼顾人民法庭各项工作职能和激励人民法庭干警创业干事热情的科学管理考核指标。加强对诉前调解案件的管理,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将诉前调解和参与基层 会治理等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加强对诉讼案卷和涉密文件材料的安全保管,严禁发生遗失、泄密事件。对案卷流转和日常保管不规范、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时限、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驻庭办案工作制,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必须驻庭办公、办案。
第十四条 坚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将人民法庭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主体责任范围,对人民法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人民法庭的庭长是本庭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坚定不移整治“四风”问题,坚决惩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
第十六条 推广运用司法风险动态防控系统,加强警示教育、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精准执纪问责。构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执行力。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把所属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优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件条件,确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严密防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必须配备司法警察或安保人员,安装安保监控系统,配备安检门或手持安检设备、必要的防暴器械,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第十九条 新建或有条件改建和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单独设置法庭安检值班室,法庭审判区与办公办案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门禁,审判法庭应设置法官专用通道,预留必要的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保督查机制,加大对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定期对人民法庭安保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将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为人民法庭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设备,推动深度开发和深度应用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工作平台、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基层基础可视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必须接入全省法院三级专 ,至少配备一个高清科技法庭,配备音视频信息化设施,安装数字法院软件系统,实现自助立案查询系统、 上办案系统、庭审录音录像(直播)系统、远程会议(接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五统一”。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完善电子签章和公文流转系统,实现上、下级和平级法庭之间的公文交换和流转。
第二十四条 扩展 上服务功能。建设案件查询、 上立案等司法公开和司法服务类系统,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包括立案、交退费、查询、阅卷、保全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借助院机关收转发e中心广泛开展电子送达事务,有条件有需要的人民法庭,可以配备独立的收转发e中心。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内涵式队伍发展路径。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
第二十七条 畅通交流晋升渠道。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坚持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优先从具有丰富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着力把人民法庭打造为法院人才培养的新高地。
第二十九条 健全职业保障。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第三十条 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设计培训内容,建立人民法庭干警日常学习、集中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鼓励和支持人民法庭干警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倾斜。
第三十一条 加大物质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落实符合规定的工作津贴、补贴,改善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物质装备配备,着力提高审判工作中必需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双达标”人民法庭激励机制,在经费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向“双达标”人民法庭倾斜。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规范人民法庭文化标识和文化环境布设,丰富人民法庭干警文化生活。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落实休假、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困难,减少人民法庭干警的后顾之忧。
第三十三条 注重树立和宣传人民法庭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法庭干警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坚持“支部建在庭上”,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要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人民法庭要成立联合党支部。建立党员干警及时调配、随缺随补的动态机制,确保人民法庭始终至少有1名党员。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功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等职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要有方案、有计划、有台账。
第三十七条 规范组织生活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庭务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实施细则。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已制定上述规章制度的,人民法庭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庭应当设置党员活动室,并按照有固定场所、有醒目标识、有党旗誓词、有电教设备、有图书资料、有制度版面、有党建氛围的“七有”标准合理布局与陈设,党员活动室可与会议室兼顾设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建立省法院和各中院院领导联系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调研指导。
第四十条 建立“双达标”人民法庭年度复核制度,省法院每三年对已评定的“双达标”人民法庭进行一次复核。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双达标”人民法庭常态化督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辖区内“双达标”人民法庭监督指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复核或检查中,发现“双达标”人民法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 省法院党组研究予以摘牌:
(一)工作时间,法庭大门紧锁或无人值守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
(三)不能提供就地立案、现场缴费、现场印制法律文书等“一站式”便民服务的;
(四)未实现自助立案查询系统、 上办案系统、庭审录音录像(直播)系统、远程会议(接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五统一”的;
(五)未依照规定悬挂国旗、国徽,或国旗、国徽出现污损等情形的;
(六)法庭维护不到位,存在“脏、乱、差”等情形的;
(七)法庭工作人员司法作风不端正,工作态度蛮横粗暴的;
(八)安保设施不到位的;
(九)其他问题突出的情形。
“示范法庭”出现以上问题的,可以直接摘牌或降为“双达标法庭”。
第四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人民法庭,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须在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 告省法院。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双达标”人民法庭,由省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法院党组研究后,直接予以摘牌:
(一) 未落实驻庭工作制度,造成恶劣 会影响的;
(二) 法庭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三) 未落实安保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 会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被摘牌的人民法庭,三年内不得参与“双达标”人民法庭考核和复核,不再享受“双达标”人民法庭的奖励政策。
省法院将对其所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予以通 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已经评定为“双达标法庭”的人民法庭,如需申 “示范法庭”,应当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逐级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由省法院在年度复核时统一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被评为“双达标”的人民法庭,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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