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平台中被侮辱,诉至法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张某因与潘某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在名为“XXX”的个人微博中,多次使用第三者有关词汇发表言论并@潘某,造成了不好的 会影响。潘某因此一病不起,出院后多次交涉,但张某以未指名道姓,且双方微博均未实名认证为由拒删微博。

潘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潘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 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几种方式。其中侮辱和诽谤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自然人名誉的行为方式。公民有权且有必要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涉案微博发布的前因后果及微博内容,可明显看出张某发布涉案微博即是针对潘某,虽潘某没有实名认证微博,但不可避免的使潘某以外的、知晓潘某微博账 的第三人形成对潘某的负面印象,潘某的名誉遭受了损害。

张某发布涉案微博的行为给潘某的 会形象造成直接侵害,同时导致潘某一病不起,给潘某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潘某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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