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兰某等12人利用手机微信和赌博软件开设赌场案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金额3976227元。当天,部分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0月初至10月1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与被告人兰某、高某共谋建立微信 “ly6336”、微信昵称为“龙”的微信赌博群,并将原先各自微信群里的参赌人员拉到该群,组织、召集80余人,利用“二八杠”游戏软件在新建立的赌博群进行推对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兰某、高某招募被告人段某某、赵某、何某某、蔺某、姬某某、冯某、高某、赵某某、康某某等人在该赌博群里做管理员,负责在赌博群里开房、管理、结账等工作并参与分成。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利用微信群共同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期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93730元。
2.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利用手机上安装的“胡一把呼包鄂麻将”软件,建立了名称为“拾年烧烤”和“逆时针”的两个“好友圈”,通过在上述“好友圈”中组织、召集400余人利用该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3282497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兰某于2018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康某某、赵某、何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蔺某于2018年10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姬某某、冯某于2018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某、高某于2018年10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单独以及伙同被告人兰某、高某、段某某、赵某、何某某、蔺某、姬某某、冯某、高某、赵某某、康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和赌博软件建立了专门的赌博群,招揽、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该案当天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目前已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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