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大学生杀害滴滴司机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建议死缓

1月3日,湖南常德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佰淇故意杀人一案。

出生于2000年的杨佰淇是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的学生,被害人陈红系一名滴滴 约车司机。

1月3日,常德市中级法院在汉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远祥 摄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披露了被告人杨佰淇的杀人动机:2018年上半年,杨佰淇开始产生消极情绪,悲观厌世,后来 购匕首和手套等物品准备自杀。2019年3月23日下午,杨佰淇携带一把匕首和一副无指黑色手套独自离开学校寝室,先后在常德市鼎城区的两家 吧逗留至当日22时许,仍然没有勇气自杀,于是想先杀一个人“壮胆”,然后自杀。

据公诉人指控,案发当晚,杨佰淇通过滴滴打车软件,随机 约到被害人陈红驾驶的小车。23时40分许,当杨佰淇乘坐该车行驶至鼎城区财富广场出入口停车后,杨佰淇拿出匕首刺向陈红颈部,遭遇反抗后又朝陈的躯干、大腿等部位连续捅刺二十余刀,至陈失去反抗能力后逃离现场。后来,杨佰淇在其前女友李某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材料显示,经鉴定,被害人陈红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继发心力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杨佰淇经鉴定,诊断为抑郁症,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被告人的这份鉴定材料,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完整,申请重新鉴定。公诉人则对鉴定结论的法学条件、医学条件方面进行了说明。审判长当庭表示,庭后将咨询相关专家,再考虑是否采信这份鉴定结论或是否重新申请鉴定。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佰淇承认了杀害被害人陈红的事实。其辩护人认为,杨佰淇患抑郁症,作案时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投案自首,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佰淇刑事责任,鉴于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杨佰淇只说了一句话:“请法庭依法判决。”

当天临近12点时,法庭休庭。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

? 2019年3月23日23点40分,湖南常德滴滴司机陈宏将乘客杨某淇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杨某淇趁陈宏不备,连刺20余刀致其死亡。办案民警透露,杨某淇自称,杀人系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但无勇气自杀,临时起意杀人试探胆量,计划事后投沅江,被朋友劝回自首。

? 4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出具一份嫌犯杨某淇的精神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杨某淇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4月29日,受害者家属表示已经向公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认可嫌犯有“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5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淇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淇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其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但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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