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聊天时随手发出的表情符 ,还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在相关的判决中,聊天时,发送某种表情符 ,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对方请求或者表达某种诉求。比如,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向对方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 ,刘某某认为这属于人身威胁,诉至法院,后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而在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也会利用表情符 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比如“笑脸”表情符 代指嫖娼人员,“糖果”“酒杯”等符 代指违禁药品。
表情符 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么以后还能不能好好聊天了呢?其实,目前一些 交通讯软件已经不再仅是一款信息传递软件,更是集齐了语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通讯系统,很多人谈业务、购物、借钱都是通过 交软件完成的。特别是我国完成了上 实名制, 交软件与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按《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 交软件聊天里的“承诺”表述(比如“可以”“好的”或者相应的能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的表情包)进入系统之后,就可能被看作“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明确将微信聊天记录与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并列,作为电子证据。
所以, 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口头聊天,而是一种书面记录,甚至可以直接转换成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当然,聊天记录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结合聊天的具体语境、当事人的关系做出认定。
交软件表情符 成为“呈堂证供”,是我们的生活、工作日益电子数据化、 络化的结果,这是法律证据发展的必然,也是让证据规则跟上 络时代的发展。
不同平台上的“微笑”表情符 。图片来自微信公 “江苏高院”
但是,表情符 也有它的特殊性,所表达的意思不像文字那么清晰,容易形成歧义,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应用场景、交易习惯做出善意解释。同样是“好的”表情,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 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 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好的 ”表情是同意。而厦门中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当事人发送的“好的”表情符 应视为同意对方请求。
当然,这种不同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同案不同判”,而更可能是法院根据聊天记录中的表达习惯、商业交易的一般规则、合同标的的大小等综合做出的判断。
此外,向他人发“炸弹”“刀子”等表情符 ,也需要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聊天的语境、威胁的现实性以做出司法定性。
总之,我们日常的很多活动转到了 上,委托、买卖、租赁等很多民事活动是 上甚至就是在 交平台完成的,这些代表着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聊天记录(包括表情符 )是会产生法律效果的。因此,不要再迷信只有“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为 交软件聊天就是“口说无凭”。
此外,由于表情符 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切身利益的 络对话中(是否接受涨价、要不要取消买卖、租不租房子),尽量避免使用表情包,用明确的词语表达,也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撰稿 / 克鲜(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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