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上班族来说,考勤打卡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常用的打卡软件也让不少人 ” 又爱又恨 “。近日,上海一公司的员工因为拒绝使用某打卡平台打卡被公司开除后,向公司索赔 37 万余元,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多次无故未打卡且不 备
公司员工被开除
2012 年 2 月 19 日,马小涛(化名)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 年 7 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打卡平台打卡方式,7 月 19 日,公司组织马小涛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打卡平台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 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小涛,”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7 月 26 日为打卡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 7 月 27 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打卡平台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 月 22 至 26 日期间,公司因马小涛没有进行打卡平台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小涛需要打卡。
7 月 30 日,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 ,通 指出 ” 销售部门员工蒋小岩严格按照公司打卡平台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马小涛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打卡平台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8 月 7 日期间,马小涛仍未进行打卡平台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小涛,并告知马小涛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 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向马小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起诉公司索赔37万余元
仲裁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
2019 年 8 月 19 日,马小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小涛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马小涛自始至终未进行打卡平台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小涛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马小涛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打卡平台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马小涛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马小涛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马小涛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马小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马小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打卡平台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打卡平台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法院:
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小涛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马小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小涛在公司通知其以打卡平台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马小涛所提他人无需打卡平台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马小涛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 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小涛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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