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 科技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的推广应用,人们传统的 会经济交往行为方式逐步改变,一方面提高了 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伴随着互联 新生事物的普及,一些违法和侵权现象逐渐浮出水面,相较于新兴技术的日新月异,以法律手段规范 络行为略显滞后,迫切需要厘清抢票软件等新兴技术背后的法律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抢票软件的产生原因与技术原理分析
“票少人多”的客观供需矛盾催生出抢票软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人口在空间上分布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加之春节、“十一”等法定假期短促且集中,使得短期内人们的出行需求与铁路运输供给之间形成客观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段时间内铁路运力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各式各样的“抢票软件”应运而生,为了在有限资源中抢得先机,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抢票软件。
抢票软件的原理,简言之,就是通过计算机技术代替人工在在线购买目标车票。无论是何种抢票软件,其最终购票途径还是依托中国铁路总公司的12306官方 站,可以说抢票软件是一种辅助性 络应用程序。抢票软件使用者通过在软件上提交购票所需个人信息至服务器数据库,并提供目标车票信息,抢票软件便会应用计算机技术不间断提交订票请求、搜索目标车票,当软件检测到余票或者退票时,即可启动购买程序,代替人工自动进行信息填写和身份认证,这一过程节约了人工购票的时间成本,也避免了 络延迟的风险。一些付费抢票软件,还提供“加速包”服务,也就是通过运行多个服务器或者运行多个抢票软件同时自动购买目标车票。
因抢票软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抢票软件的不规范使用扰乱了正常购票秩序。从表面上看抢票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辅助技术帮助一些人满足其购票需求,但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扰乱正常的购票秩序,直接影响铁路客票销售的公正性。 抢票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高频率的查询检索、自动填写信息,在短时间内各种服务器高频点击量,很容易造成对12306 站的冲击,影响 站正常有序运行。
抢票软件运营者存在过度收集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抢票软件在注册使用时会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是出于在12306 站实名制购票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种抢票软件运营商也会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些软件还会以提高抢票概率为诱惑,让用户将相关链接转发他人,从而收集更多公民信息。各种抢票软件运营商在对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对于用户信息安全的防护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公民信息的使用程度也不尽相同,存在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实践中,由于抢票软件客观原因容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也存在一些抢票软件经营者主观故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的情况,给不法分子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严重威胁 会公共安全。
抢票软件运营者的经营行为侵害公民自主选择权。为了获得更多商业利益,各种抢票软件平台会搭载一些商品或者其他消费性服务。例如,某些抢票软件会在软件购票界面上搭载酒店住宿相关服务、保险服务或者抢票“加速包”等勾选项目,这些项目往往是默认选项,由于这些项目一般是以较小的字体和较浅的颜色呈现,软件使用者在填写相关信息时很容易忽略到相关勾选项目,于是会出现多付相关费用的情况,而且这些费用一旦支出,很难得到追偿。这些隐性捆绑商业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抢票软件的法律规制路径
健全互联 行为法律法规。互联 行为更新换代迅速且种类花样繁多,立法缺席是引发互联 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无法可依的现实情况导致公民 络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因此,若要规范互联 行为,建立风清气正的互联 秩序,切实保障公民互联 相关权益,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从互联 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互联 相关法律关系特殊性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成功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 法律法规。
加强对抢票软件等 络运营平台监管。互联 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互联 交易需要借助各种 络交易平台,抢票软件平台也是其中一种。 络运营商是经营 络交易平台的主体,必须加强对 络运营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 络交易平台的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 络交易环境。对 络运营平台的监管应当根据互联 行为的特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覆盖全体和实时监控的监督体系。
提高公民互联 行为权利保护意识。公民的 络权利认知与保护意识是其对自身权利维护的基础,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公民 络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 络权利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公平提升 络行为自我保护能力,掌握相关 络知识和法律知识,极大程度上避免 络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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