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10万,改变命运”?全都是骗局!5人操作不断,建假平台半年获利近800万… #热点复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 公开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一桩涉及虚假现货交易平台的刑事大案公之于众。

受虚假 络平台的“迷惑”,18名被害人合计遭骗286万元。仅在2018年的上半年,犯罪团伙就非法获利人民币792万元。

虚构红酒等现货交易走势

2017年下半年间,同为无业游民的徐某和王某斌开始合谋,意欲建立虚假的现货交易平台以谋取金钱。

在张某开的赞助下,徐某在 上通过QQ联系到软件制作商,由陈某勇给软件制作商打款,先后开发了“520跨境商城”、“旺旺商城”虚假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靠在陈某勇名下的江西方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开为平台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按照平台后台的数据决定“平台”与总代理、下级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分配。

始作俑者的徐某则为“平台”的业务主管,负责其运行和维护;陈某勇为“平台”的财务,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被诈骗客户投入的钱,并在张某开的指使下给下级代理商打诈骗款。

看似人少的团队,分工倒是十分明确。在该团伙中,王某斌、李某为总代理商,负责推广虚假平台、招募下级代理商,联系“平台方”徐某与下级代理商,并在陈某勇给代理商打款限额时,由王某斌利用其购买的贾某等三人名下的银行卡,接收陈某勇的打款,再打给代理商。

那么,这个虚假的现货交易平台是怎样运行的呢?

平台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以“客户”所买的涨、跌与平台走势是否一致,确定盈亏。交易周期为30秒或1分钟一次,每次交易手续费10%到15%,张某开、徐某、陈某勇等平台方收取手续费的5%,总代理方王某斌、李某收取手续费的2%,其余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都归代理商。

最小交易额每次100元,最大交易额每次5000元,客户越“输钱”、“交易”次数越多,平台、代理商非法获利越大。若“客户”赢钱较多、欲提现,代理商会在微信群里将此客户上 总代理王某斌、李某,由总代理或总代理再上 徐某通过“平台”后台来封客户操作,或限制客户提现。

“平台”设计出来没过多久,王某斌、李某于当年10月份招募到了下级代理商。以钟某、吴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接受该虚假 络平台的规则,决定代理该虚假 络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在明知钟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徐某等人仍为钟某团伙提供技术及平台支持。

“月入10万,改变命运”?

诱导客户在“交易平台”注册账 并充值后,把客户加入销售经理为群主的微信群,销售经理或销售人员利用公司配发的非实名登记的专用微信 ,在群里用虚假身份以“大神”、“老师”、“三方”等角色扮演客户或掌握平台漏洞的“操盘手”。

通过钟某犯罪集团负责技术的付某与平台总代理王某斌、李某对接联系后,利用平台所提供的与“真盘”走势相同的“模拟盘”操作,并把在“模拟盘”赢钱的截图发到群里,伪造赢钱假象包装群里的“大神”,同时“三方”假扮群里客户协助造势,诱惑真实客户跟随“大神”的“喊单”操作、在“老师”的指导下操作或将平台的账 密码交给“大神”、“操盘手”代操作。

对于亏钱的真实客户“投资顾问”或“助理”则用话术安抚,并以“倍投”、“充值返利”等方法诱骗真实的客户多充值,多操作。如客户赢钱较多,欲大额提现,销售经理将客户信息 告给付某,由付某联系王某斌、李某通过后台操作或总代理再上 徐某通过平台后台,封客户操作或阻止客户提现。

上述团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他们共同制定或同意的平台“规则”,依其所在不同的层级,分工明确,发挥不同的作用,设置骗局,骗取客户钱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通过2个虚假 络平台骗取闫某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86.1296万元。经审计,2018年1月至6月间,钟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92,1831.78元。案发后,钟某等人已将全部1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予以返还。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王某斌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被某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4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上述四人均表示不服,纷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并判处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王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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