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安徽省检建议再审“涡阳奸杀案”:19年来两名案犯一直喊冤不断

?今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的李勇走出宿州监狱

距离安徽高院对“涡阳奸杀案”作出终审判决15年后,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安徽高院“判决书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提出再审建议。

该案发生在2000年1月17日。当天,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赵楼村,16岁女学生王某琳被人杀害。半年后,警方侦查认定,王某琳的邻居车雪峰、车超兄弟、车雪峰的表弟李勇、车雪峰的战友荆献柱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车雪峰之母谢广英则涉嫌伪证罪。

案件历经三次改判后,2004年6月,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车超、李勇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荆献柱和车雪峰则获无罪释放。

服刑期间,车超和李勇不断申诉,称遭受刑讯逼供才做有罪供述,两人坚称并未作案。2019年8月21日,李勇刑满释放,车超至今仍在服刑。

2018年8月,安徽高院已正式立案复查,目前尚未作出复查结论。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仍在狱中服刑的车超(资料照片)

案件历经三次改判

2000年1月18日,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赵楼村的16岁女学生王某琳被人发现死亡。

据警方现场勘查记录,该村向北的南北大路距离紫光桥约300米处,有多处盘蹬和拖拉痕迹,拖痕旁边有两行足迹,脚印旁遗有一作业本、一只手套和一只女鞋。尸体向南80米处砖堆南边,有一件花棉袄和一件红色罩衣,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半块带血的砖头。通过尸检,警方认定为他杀。

案发半年后,同村的车超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兄弟车雪峰及其表弟李勇、战友荆献柱也被警方带走。

2001年12月,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超等四人当晚在车雪峰家喝酒。车超与李勇提前离席,巧遇放学归来的王某琳,两人遂生歹念,将其拖至村北施暴,后车雪峰送荆献柱回家也来到这里。

之后,车雪峰在一旁望风,另外三人先后对王某琳实施奸淫。后王某琳醒来往南跑去,被四人追上,用砖猛砸头部导致死亡。四人随后逃离现场,并约定谁也不许咬谁。

亳州中院的判决认为,车超和荆献柱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李勇由于案发时未成年,从轻处罚,与车雪峰一同被判处无期徒刑。车母谢广英因“隐瞒当晚四人在家喝酒吃饭的事实情节”,被以伪证罪判刑两年。五人不服提起上诉。

后案件经历3次改判,2004年4月,亳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决车超、李勇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改判荆献柱和车雪峰无罪,理由是“只有被告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判决于2004年6月获安徽省高院终审维持。

?车雪峰手指当年的案发现场。10多年后,这里已经盖起了房子,看不出当时的样子

足迹鉴定存在疑点

在案材料中的一份《测谎仪 告书》,作为重要证据曾在一审开庭时被出示。车超的辩护律师王冀生指出,最高检规定,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此后,在案件重审时,公诉方主动撤回了该项证据。

两份《警犬鉴定意见书》也同样存疑。案发不久,办案人员曾两次将适龄男性村民的溴物(含车超的)送到警犬基地鉴定,均未能据此确定嫌疑人身份。半年后,车超被拘,警犬基地突然出具两份鉴定 告称,警犬对车超的溴物反应比较明显。这份鉴定 告没能经受两次开庭时王冀生的质证,第三次开庭时也被公诉方撤回。

根据车超和李勇的申诉材料,专案组用于模拟比对的鞋子比脚大了很多,只能采用“小脚穿大鞋”的方式,让他们穿上塞了纸的鞋子进行模拟比对。

案卷中,对李勇足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王清举称:足迹的鞋码尺寸不影响对人的个体认定。一份办案机关内部文件对此提出质疑,“既然现场作案人的鞋码尺寸不影响对人的个体认定,那么,涡阳警方为搜寻与作案现场相似的鞋子而费尽周折,岂不令人费解?”

公开资料显示,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王清举所做的足迹鉴定已被推翻。

另外,根据王冀生对李勇平时所穿鞋子的观察,李勇走路时两只脚向内偏,导致鞋子后跟内侧磨损严重。但在案材料中的《足迹检验鉴定书》描述为:李勇走路特征是后跟外侧用力。

此外,王冀生对足迹还提出质疑:北侧足迹认定是车超的,长度为28.5cm或29.5cm,应是47码以上的鞋,而车超穿39码的鞋。但法院判决认为,足迹鉴定反映的是足迹遗留人的步伐的特定性,“两者不矛盾”。

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安徽高院终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车超和李勇的有罪供述缺少有力印证,部分重要事实尚未查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9年8月21日出狱当天,李勇给身上留有的伤痕拍照

“判决能错也能改”

服刑中的车超和李勇坚称有罪供述因遭受刑讯逼供才做出。办案人员曾就被指刑讯逼供出具说明予以否认。但车超、李勇、车雪峰、荆献柱4人均曾被鉴定为轻微伤。

在案材料显示,2001年4月2日,涡阳县检察院渎查局委托该院技术科,对李勇做过一次伤情鉴定。2001年9月28日,涡阳县检察院又再次以正式公函的方式,请求安徽省检察院技术处对李勇伤情以及左手功能、左手关节功能进行鉴定。但这两次鉴定所形成的鉴定 告,均未入卷。

2019年8月21日,李勇已刑满释放。直到出狱,他的膝盖仍留有受过伤的痕迹,两个胳膊粗细不一。

出狱后,李勇身体恢复的不错。他认为案子被错判并不是法律的问题,坚信“判决能错也能改”。他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学习 交软件的使用方法,想尽快适应 会,做到自立更生,只是目前学习的进度还是比较慢。

而车超至今仍在狱中服刑。

得知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消息,李勇心情激动,“这么多年终于有司法部门过问我们的事情了”,他说。

此前,李勇在8月份出狱时曾向深一度表示,自已将申诉到底,坚持到省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因为“送的每一份材料都是一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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