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世代虚拟偶像知识产权纠纷:B站回应签约up主抄袭虚拟形象

近日,B站官方账 “哔哩哔哩电竞”发文称,接到大量用户反馈该司旗下签约VUP(virtual up,虚拟主播)形象涉嫌抄袭,公司调查结果显示,签约VUP“染染_Ranoca”的立绘面部的确与另一VUP高度相似。

经核实,此立绘形象为“染染_Ranoca”的个人约稿,目前公司已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立绘形象。

被寄予“永不塌房”期望的虚拟偶像,在引领粉丝经济效益新潮流的同时,也逐步暴露一个新兴的知产问题——如何定义虚拟偶像形象的著作权属性?

画师承认“过度借鉴”

2月22日,B站up主@Lemon夹子发布了一则题为《我的“孩子”,被哔哩哔哩电竞偷走了》的动态。其称自己是一名在B站创作六年的up主,从2021年2月20日开始,她以@格蕾缇娅Gretia 身份开始了VUP生涯。日前她发现哔哩哔哩电竞旗下另一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虚拟形象@柒柒_Ranoca“明显照搬”了@格蕾缇娅Gretia的面部形象。

@格蕾缇娅Gretia经过“面部重合”“制作细节对比图”等验证后,将证据提交给哔哩哔哩电竞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哔哩哔哩电竞运营人员称,他们也对比了许多其他VUP的立绘,不少形象的面部特征都存在相似性。运营人员还表示,“双方都已获得著作权,则说明并没有抄袭。如若抄袭他人立绘,则无法获得著作权。

同一天,@柒柒_Ranoca的画师@RoyalTea-CH也在B站就“脸部相似问题”“眼部画法”等争议发布一系列图片证明,称自己所绘模型与@格蕾缇娅Gretia存在差异,并不存在抄袭的行为。

虚拟偶像的“眼部设计”相似度如何认定?

(格蕾缇娅Gretia 提供的双方眼部对比图。)

诺诚游戏法团队负责人朱骏超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判定两个作品的“相似度”,实际上是对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判断。

此次哔哩哔哩电竞的回应中提到,经核实,有争议的立绘形象为“染染_Ranoca”的个人约稿,目前已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立绘形象。并向被侵权的VUP及其所属公司道歉。

B站的平台责任

事实上,B站在虚拟偶像领域的布局由来已久。2018年,B站开通虚拟主播板块,同年还与日本游戏厂商GREE合资成立bg Games公司,共同开展面向中国和日本地区的手机游戏以及 Vtuber业务。

2019年,B站与日本虚拟主播头部公司“彩虹 ”合作,开始在中国培养虚拟主播,同年还收购了上海禾念,将虚拟偶像洛天依等揽入麾下。

2022年初,B站并购了一家虚拟偶像研运公司上海迁誉 络科技有限公司。这家成立于2019年的公司,公司曾运营虚拟偶像 团Vnicorn及旗下的数位虚拟艺人,包括烁Akira、蒲公英_Tannpopo、闪光Pika等等。除了虚拟偶像运营和孵化之外,迁誉 络还是虚拟偶像直播辅助软件PrprLive的研发商。基于该软件,用户只需要准备摄像头就可实现面部捕捉,并用制作好的Live2D形象进行直播。

在此次虚拟偶像侵权的风波中,B站声明称涉嫌侵权的立绘形象是VUP个人约稿行为。那么,在整个过程中,B站作为VUP的签约平台该承担哪些责任?

朱骏超分析,“VUP艺人”这个概念包括虚拟形象和自然人主播,实际上是B站这一类平台公司与虚拟形象背后的自然人主播之间订立的经纪合作协议。

“可以参考传统的经纪合作模式。作为平台方的B站对于VUP艺人需要提供业务指导、流量扶持、商务接洽等义务,同时,VUP艺人的相关直播分成、商务收益将由B站获取并与VUP艺人分成,同时与VUP艺人相关联的各类纠纷、诉讼也应由平台方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他认为,虽然立绘形象为个人约稿,但依照常规经纪合作协议的约定,艺人创作的各类作品、个人形象、艺名等著作权权属,均归经纪公司所有。本次纠纷中,B站作为签约平台,在享有VUP艺人带来直播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VUP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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