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疑似在某平台直播做妇科手术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警方通 :18日16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 一医生疑似在 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于18时许,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某平台回应有账 直播妇科手术#。上述这一新闻是关于案涉事由的警情通 。

通过分析本案事实,笔者认为该案件的法律责任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涉事医生厉某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该涉事医生厉某的行为或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本案中涉事医生厉某作为麻醉师,本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即医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对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案中厉某对该名女患者所进行的妇科手术进行直播,并且在直播过程中将镜头对准女患者的隐私部位。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该行为已经造成女患者的隐私泄露,构成侮辱罪,且为既遂。

本案中厉某并未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女患者进行侮辱,而采取的是非暴力的其他方法进行的,这表现为利用患者对医生职业上的信任感而在公共平台上将治疗过程及患者的隐私公开。另外,该案涉行为符合侮辱罪的公然性构成要件。该软件作为第三方媒体运营平台,为用户们搭建了一个可以实时分享生活动态的直播平台,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依据2020年平台用户画像分析所统计的数据:平台的日均播放量超7.3亿,由此可以看出直播平台所进行的直播内容具有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涉事医生厉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侮辱罪。

(二)民事责任

厉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对女患者人格权的侵害,但究竟侵害的是肖像权?还是名誉权?抑或是隐私权?有必要从《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分析。

关于肖像权的内容规定在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表明了肖像权的内涵和使用以及侵害肖像权的内容。因为直播行为所具有的公开性,本案中是否涉及到对女患者肖像权的侵犯?笔者认为如果在本案中直播内容涉及到女患者的面部及外貌等具有特定化内容和显著性特征的部分,则涉及到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但若仅仅对隐私部位和手术过程进行直播,综合来看,本案情形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从而不能够认定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进而也谈不上对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名誉权的内容规定在一千零二十四条,表明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的一般规定和名誉的概念,其中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的方式损毁他人的名誉,此处的侮辱可以解释为以行为的方式明确表示侮辱和主观态度上的侮辱。本案中厉某的行为或许可以认定为是行为上的侮辱,但是否构成的是对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还须从名誉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民法典》认定名誉是一种良好的客观 会评价。本案中的直播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女患者的 会评价降低,故而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规定在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其中后者以明示列举的方式举出了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行为类型的规定。本案中对女患者隐私权的侵犯,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两方面:1、关于诊疗信息这一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私密信息,女患者所进行的妇科手术本身具有极强的隐私性,涉事医生厉某将这一信息进行公开,至少会对女患者周边生活范围内造成不好的影响;2、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本案中直播内容涉及到女患者的私密部位,且未经过女患者的明确同意,根据爆料 友的内容来看,女患者一开始在进行手术之前对改名男医生的身份及存在合理性有所怀疑,综合全案事实分析,厉某的直播行为没有且不存在经过女患者同意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厉某的直播行为属于对女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进行损害赔偿等。同时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二、在场同事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新闻中可以得知,在场同事并未对厉某的直播行为进行劝阻。故而在场同时是否应当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上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女患者在手术室内由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医生等人员属于该特定场所的管理者,进而对女患者与诊疗有关的事项负有作为义务,切入本案事实当中可以得出对于女患者妇科手术过程及隐私的泄露负有阻止义务,从这一点来看,在场同事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基于直播活动本身便属于偷拍行为,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及隐蔽性,很难为周围同事发现,从这一点来看,在场同事不具有阻止该直播行为的可能性,进而不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如若要求在场同事承担责任,未免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产生较为恶劣的 会影响。为此,笔者认为在场同事无需承担侵害女患者隐私权的连带责任。

三、涉事医院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事医生厉某所在的医院也应当承担侵害女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内容。采用过错责任推定的方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承担泄露和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厉某作为医院的从业人员,其行为构成对女患者隐私权的侵犯,所在医院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责任承担。在医疗机构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机制,要求涉事医生厉某承担故意侵害女患者隐私权的赔偿责任。

四、某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该软件方作为 络服务提供者,其为厉某的直播行为提供了 络平台,对于涉事医生厉某通过直播平台侵害女患者隐私的行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但是因为本案中平台对厉某的直播内容在当时即进行了切断及警告、永久封禁账 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即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需要根据本案事实进一步分析。依据目前平台所作出的回应来看,该平台或许可能在第一时间就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该举证责任从《民事诉讼法》来看,则需要由平台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并未造成涉案视频内容的传播。故笔者认为B站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需待本案事实和细节的进一步披露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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