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 道,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 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 )第十七条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知情人士表示,努某某就读土木系,成绩很差,经常出入酒吧。
有自媒体曝出该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2日凌晨,努某某趁着白某某(化名)醉酒之际,将其带到西湖区一出租房内,强吻白某某并强摸白某某阴部,意图和其发生性关系,白某某反抗并要 警,后因为努某某害怕白某某 警而中止。案发后,白某某联系努某某称自己已经 案,努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是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
按照小玉的说法,2019年4月19 ,自己通过一款 交软件结识努XX,随后两人互加微信。
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4月19日,小玉和努XX见面,先逛浙大校园,之后又先后去咖啡厅、商场,最后,努XX提议到酒吧。
当晚8点,两人来到一家酒吧。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化名)的身上。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款 交软件认识努XX。几番交谈以后,努XX邀请其去酒吧。盛晴觉得,都是浙大校友,而且同行还有四五个朋友,加之对努XX印象不错,于是应邀前往。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卫生间回来后,发现其他朋友都离开座位去别处,只有努XX还在原处。此时努XX主动坐到其身边,开始搂盛晴的的腰,随后又做出更为出格的猥亵行为,“我尖叫着挣扎,然后逃跑了。”盛晴回忆。
上述女生自述的遭遇,均在努XX缓刑考验期间发生。
浙大回应,他们正在了解调查中。
“对努某某留校察看虽合法但不合理!”
嘉宾:范辰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努某某被判了1年6个月,并且还是缓刑,很多 友也非常关心,已经是强奸罪了,怎么还可以判的这么轻,法律上规定强奸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这么轻呢?
范辰律师:因为受害人白某某反抗且要 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了犯罪,《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依照这个规定,对努某某判处缓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方弘:还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就已经自动放弃了,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
范辰律师:因为,他这个行为并不是没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进行了,只不过在进行过程中,受害人激烈反抗并威胁要 警,对努某某产生了震慑作用。如果白某某 警了,努某某可能就要被拘留、被判刑,他是知道这个后果的。
所以,这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它是发生了,只不过没有完全进行。
方弘:因此,法院对努某某判1年6个月并且缓期执行的处罚其实是合法的?
范辰律师:是的。因为法院的判决要跟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有危害后果相适应。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犯罪中止情况,说明在这个案件当中努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是那么深。努某某了解犯罪的后果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方弘:现在备受争议的一点是浙江大学的处理,浙江大学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对努某某进行了留校察看的处罚。从学校规定看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即有两个选择的,可以留校察看,也可以开出学籍,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样一个决定引发了广大 友的热议,一个强奸犯,学校还不开除,把这样的学生留在学校,对其他人同样是一个威胁,而且也是一个很不好的示范,即使犯了强奸罪,仍然可以保留学籍,很多 友就觉得这种处理是非常说不过去的。当然还有一部分 友觉得毕竟是个孩子,应该再给他一次机会。您怎么看浙江大学的留校察看处理?
范辰律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从这个规定上讲,在努某某被判处了缓刑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两种处罚的其中一种的。因此,从表面上看,浙大的处罚符合《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但是,符合这个规定未必就合理!
其实,我认为本案的处理是不合理的。首先,从努某某犯罪行为的对象来看,他是对在校女生实施的侵犯,包括试图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等等。如果不开除努某某学籍,他有可能故技重施,还会再犯。媒体 道中提到,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努某某还涉嫌九起类似的案件。这就证明努某某并没有改邪归正,还在继续实施侵犯行为。因此,我认为浙大的选择并不合理!
努某某劣迹斑斑,前面发生了对白某某的侵犯案件,后面又对九个女生进行侵犯,他的行为要么是试图强奸,要么是猥亵。在这种情况下,浙大的处分虽然符合规定,但是并不合理。这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
方弘:这九名被猥亵女子是在媒体 道以后,才向新京 反映的,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浙大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知道努某某后续还有这么多猥亵女生的劣迹。
范辰律师:虽然浙大可能并不知道后面这些事情。但是,针对努某某对白某某的试图强奸行为,留校察看其实也是不合适的。因为,他犯罪的对象就是在校女生,他还在学校里,就还会有继续作案的可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留校察看并不合适。
如果努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校外,给予留校察看还情有可原,但是他的犯罪对象是在校女生,这样来讲就是不合理的。
方弘:再看他后续的行为,如果这九名女生的举 属实的话,也就是说努某某在被判缓刑之后,又猥亵了九名女生,当然可能还有没举 的。在这种情况下,努某某有没有可能会被收监,或者是继续追究他猥亵女生的相关罪名?
范辰律师:对他后面的侵犯行为,依照《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是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刑的,应该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按照合并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努某某的后续行为是新罪,这个时候就要撤销缓刑,按照《刑法》第77条的规定,把他对白某某的强奸行为和后面的猥亵行为合并执行,肯定要进行收监处理,并且这个时候他是累犯,也不应该再判处缓刑了,对他进行收监是没问题的。
方弘:第一次被法院追究责任,甚至是判刑以后,努某某并没有吸取教训,否则他应该知错悔改,不可能再这么逍遥法外、继续对女生实施侵犯。所以,对于这些可能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后续的教育也非常重要。我们很惊讶的发现居然还有九名学生可能被他猥亵了,都是在媒体 道以后才发声,而且还是向媒体反映,没有去向公安反映,也就是媒体没有 道之前,她们还是自己默默的忍受了这样一种犯罪行为。是不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猥亵犯罪,女性想要追责或保护自己很难呢?
范辰律师:这其实并不难,如果女生被强奸或者被猥亵,应该立即 警,并且固定证据。在这种情况之下追责是很容易的。但是,现实中出于某些原因,比如女生怕这个事情让更多的人知道后对自己的名誉会造成一些影响,而不敢去 案,或者是担心因为 案,自己可能会受到别人的歧视。这其实是一种纵容罪犯的心理。
发生猥亵行为之后,这九个女生没有一个人去 案,确实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要提醒广大的朋友和学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毫不犹豫的去 警,越快 警越好。因为, 警越快,一些痕迹、物证或者是录像等证据就比较容易收集,追究责任也比较容易。如果时过境迁再去 案的话,可能证据都湮灭了,追责就很难了。
这里也要说明一点,大家要克服自己心里的偏见,不要认为 警就会丢人,不是这样的,跟犯罪做斗争,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只有这样,犯罪分子才会无处可逃, 会才能越来越好。
方弘: 还有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在性侵案件当中,无论是警方还是法院,都有保护受害人隐私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能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任何的公开,所以大家在这方面不需要过多的担心。
一个家庭、学校培养出一名大学生不容易,如果对犯了罪的大学生千篇一律地投监人狱和其他罪犯同监执行,很有可能他们会放任自流、自暴自弃,从而重新走向犯罪道路。因此,对触犯刑罚的学生采用开除或劝退处理方式,这其实也是比较草率而且推卸责任的做法。
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大学生,如何能够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罚当其罪,永不再犯也确实需要心理健康辅导,法律知识普及、家庭支持等各方面工作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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