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湖北省 区矫正管理局向全省 矫局发出通知,称湘乡市司法局通过 上督察和调查核实,对该市 区服刑人员李某等4人违规使用虚拟定位软件逃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各级 区矫正机构举一反三对照检查,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提请有关机关收监执行。
使用虚拟软件逃避电子定位监管
7月22日,湘乡市 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打开省智慧矫正管理系统查看 区服刑人员的安全监管情况,发现 区服刑人员李某在7月1日至7月22日无活动历史轨迹,立即电话通知李某到中心接受询问,李某如实交代了使用相关软件进行虚拟定位的事实。
随后, 区矫正中心对全市已实施定位的 区服刑人员逐一排查,发现与李某同在壶天司法所接受 区矫正的旷某、刘某、周某均无活动历史轨迹。
原来,李某与旷某系同案犯,在得知相关软件能实现虚拟定位功能后,为逃避电子定位监管,从今年6月开始,分别利用相关软件虚拟定位。周某原来经营过软件公司,知悉相关软件能进行虚拟定位,便利用软件逃避电子定位监管,掩盖其长期在长沙工作的违规事实。
4人均被警告处分。
查实上述事实后,湘乡市 区矫正中心迅速将情况 告上级主管部门。
鉴于李某等4人对自己的严重违规事实能如实交代,并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不再犯。经湘乡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某等4人记警告处分一次并列为严管级,在全市 区服刑人员中进行通 。
据我省《 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显示,严管级 区服刑人员每周到 区矫正场所 到不少于1次、每月交日常矫正情况 告表不少于2次、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和 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12小时。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同时,对严管级 区服刑人员,每月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2次、每月在 区矫正中心进行训诫教育不少于1次、每月进行走访考察不少于1次。每个工作日进行定位核查不少于2次,落实严格信息化电子监管措施。
“3次警告即可提请收监。”湘潭市 区矫正管理局局长王武华介绍,将严格落实 区矫正监管措施,坚持每日实施 上巡查,严查上述行为。
“对利用虚假手段逃避监管的行为很后悔。” 刘某说。今年3月,刘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目前,刘某已有两次警告。“今后一定会好好珍惜 区矫正的机会”。
对扰乱监管秩序“零容忍”
“该案是我省实行 区矫正信息化管理以来暴露的新情况、新问题。”省 矫局局长侯迁广表示,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 区服刑人员定位异常情况,通过通讯联络、实地核实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要经常开展 上核查,对出现的定位异常情况,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置。”
经核实确属故意逃避监管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提请有关机关收监。“对故意逃避定位监管,扰乱 区矫正监管秩序的行为‘零容忍’。”侯迁广说。
法律知识拓展:
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 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 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的:1、直接目的:通过 区矫正组织进行的 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 会。2、间接目的:增强 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 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 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区矫正机构对 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 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 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 区服务和 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 告。保外就医的 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 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五条 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 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 区服务,修复 会关系,培养 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 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三、四、五、六、七条 区矫正人员有相关违反规定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提请治安拘留、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三种处罚。
二、《刑法》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的 区矫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 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 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 区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 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 区矫正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 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 区矫正,由 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