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创新的“山东贡献”

“2007年,突破1000件;2014年,突破5000件;2018年,突破10000件。”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1-2021)》。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以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数的飞跃增长清晰勾勒了山东法院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轨迹。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始于2001年9月,截至2020年底,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8825件,审结96313件,年均增长30%。王闯表示,二十年来,山东法院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推动保护创新;以精品案例审判为龙头,促进规则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促进改革创新;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介绍,山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覆盖知识产权所有类型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产生了一批影响重大、 会关注度高、 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其中,4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15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 告》,36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法治护航创新创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二十年来,山东法院先后制定20余件规范性文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创新提供保障。

2015年10月,山东高院与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多部门、多组织搭建平台,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目前,济南、青岛、威海等中院与当地行政机关建立了诉调对接体制机制,全省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司法确认与行政及行业调解的合力已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便捷、高效。

为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山东高院先后推出《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工作办法》《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各中院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搭建技术事实查明平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并与山东大学、济南大学等驻地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了技术咨询专家沟通机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22件重大疑难技术类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效率和技术事实认定水平。

2020年6月,山东高院起草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由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以下简“省两办”)联合下发全省,对解决“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王闯介绍,这是山东第一次以省两办名义下发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也是20余件规范性文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文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青岛、枣庄、东营、德州等中院则紧紧围绕当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别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保障生态经济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服务品牌强省战略

“鲁锦”究竟是鲁西南民间手工提花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还是仅属于某家企业所独有的商标?围绕“鲁锦”之争,两家企业把官司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了山东省高院。

一审原告是位于山东省嘉祥县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1999年,该公司申请注册“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又申请注册了“图形 +LUJIN ”组合商标。2007年,原告发现山东省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了“鲁锦”字样,遂将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2008年8月,济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鄄城鲁锦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商标权也有其权利限制。“鲁锦”有上千年历史,在1999年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任何企业在表达商品名称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鲁锦”案是山东首例涉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案件,既规范了民间棉纺织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又保护了“鲁锦”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刊入《最高人民法院公 》,被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

刘晓华介绍,“鲁锦”案体现了利益衡量和平等保护原则。为服务品牌强省战略,在更多具体个案中,山东三级法院以有利于划清商标权利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品贸易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打击了权利滥用行为,准确界定了权利边界,促进了行业良性发展。

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深圳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在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获利没有准确证据证明及侵权人未按要求提供其财务账簿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请求的赔偿数额。

在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了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指出侵权人不得实施其在后取得的、侵害权利人在先权利的专利权,实质上对外观设计的行政授权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山东是华夏文化的重要发源地,齐鲁文化积淀深厚。近年来,山东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提出要实现从文化大省到文化强省转变的目标,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此进程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刘晓华介绍,山东法院加强对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与多媒体、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山东省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山东高院在认定作品独创性、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及对停止侵权变通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不仅体现了对文化创造者加大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而且对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该案系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

在山东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山东高院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指出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该案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

规制不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护的不仅是创新,更是秩序和规则。刘晓华介绍,山东法院妥善审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遏制仿冒搭车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在北京百度 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 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 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明确 络接入服务商利用其提供互联 接入服务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 络服务商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人为干预,在其他经营者 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案是山东首例 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

在山东兖州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山东高院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该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有助于解决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问题。

在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山东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指出,劳动者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保障科技自立自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注重加强新领域新业态、农业科技成果、中医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服务大局成效斐然。

济南中院审理的广东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深圳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系全国首例 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该案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指出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再现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在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诉吉林省九台市(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等“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山东高院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判断:不能仅以行为主体的单位性质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而应结合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山东高院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实施人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我国专利法立法本意及 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指出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能免除停止侵权责任。该案充分保护了药品发明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从源头加大了对医药专利权的保护。

完善审判体制机制

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言,不仅体现在裁判理念和规则的创新,更体现在审判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山东法院立足全省实际,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2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该法庭管辖三类案件:一是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是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王闯介绍,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和济南知识产权法庭都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批复设立的首批知识产权法庭,是全国“1+7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2家高院、4家知识产权法院、22家知识产权法庭、18家其他中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是全国范围内在一个省同时设立两个知识产权法庭的五个省份之一,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也符合山东在全国作为经济大省、创新大省的定位。”王闯表示,两地知产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75件,审结15824件。其中,跨区域管辖涉技术类案件4674件,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王闯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加大在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实验区、上合示范区、重点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力度。同时,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山东贡献”。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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