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与无效

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不改变软件本身的所有权,那么在产品交付后如果被许可方因某些原因不想继续使用该软件情况下是否有途径解决?近期本所公司业务团队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

某知名数据库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软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甲公司将某版本的数据库以协议方式许可乙公司使用。此前双方曾就共同合作开展大数据业务进行过磋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要开展大数据业务首先得有一套甲公司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于是乙公司采购了该软件花费数千万元,同时约定乙方每年缴纳1000万元的系统维护服务费。软件交付后,乙方发现仅有数据库并不能实现大数据业务,自己公司还有很多基础问题没有解决,软件基本无用。

软件采购和服务费给乙方造成极大的负担,乙方想要了解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有其他办法终止这种关系并退还款项。

一、 平台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标的物软件“无法使用”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软件因其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第二种是软件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因公司业务方向有变化,导致原购买的软件无法派上用场,所以作为被许可方的平台公司想要解除合同。

第一种情形下:单从案情表述上看,判断该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性质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

(一)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类型

根据权利人是否能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计算机软件,软件的许可使用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专有许可使用,一种是非专有许可使用。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软件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授予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不得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上述权利;非专有许可使用下,权利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再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人或自己以同样的方式使用。签署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应明确许可类型,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应视为非专有许可。

二、软件许可使用权利人的义务

权利人应保证合法拥有该软件,无论是自主开发或者合法受让的,均不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置抵押担保。

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专有许可的权力以相同的使用方式自己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应当对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标的物质量问题的规定比较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上规定有所不同,在买卖合同下,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权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许可使用合同。

相比于买卖合同,计算机软件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特点主要表现为: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很难在交付软件载体时发现,需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运行后方能发现;其次,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服务能否达到合同目的,不仅取决于软件自身的源代码问题,还受到其他因素,如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是否与第三方软件存在冲突, 络或硬件上是否存在故障等因素;对于软件本身是否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须由软件使用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软件使用方能否证明软件自身编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在著作权人(或软件提供商、服务支持方)的帮助下,仍无法解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许可使用合同。

四、本案服务合同能否解除

从案情表述来看,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与服务合同在标的物上存在密切的关联,许可使用合同以案涉软件为标的物,服务合同以案涉软件为服务对象。当许可使用合同因案涉软件的质量问题而被解除时,服务合同履行的基础不复存在,平台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服务合同。

第二种情形下:从案情表述中看出,因买受人平台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平台公司欲解除合同的,是否有权主张解除?

(一) 合同约定

首先,应当看许可使用合同和服务合同中关于合同约定解除的表述,从而判断平台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二)法定解除情形

判断前述情形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即平台公司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案情表述,平台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原因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其他四种情形。所以平台公司很难主张单方解除权。

(三)情势变更

判断前述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情势变更之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规定等的种种客观状况。本案中,因平台公司在与软件公司签署合同时对自身的业务发展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平台公司发生业务转变,致使所购软件使用价值低。从案件表述中看,平台公司的业务转变不能被认定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所以平台公司难以主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

(四)合同双方协商

平台公司可通过与合同对方就合同解除事项进行协商。如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软件公司未能依据合同及附件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且因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案情简介:原告与软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软件使用合同、服务合同等,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办公软件,其中软件使用合同、服务合同是销售合同的附件。销售合同、软件使用合同、服务合同等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合同约定软件公司保证自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软件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若软件未能按照产品手册规定的功能运行,软件公司将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或者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客户更换符合规定的软件。

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主张软件公司提供软件未能具备合同约定应有功能,未能保证在场服务人员稳定性,在合同约定服务义务尚未完全履行情况下,顾问技术人员擅自撤厂,导致本案所涉办公软件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软件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合同义务。

法院观点:在本案中,即便软件公司完成系统安装交付初始化运行义务,也只是履行销售合同及附件合同义务的一个初步环节,之后还要保证在一年内按照项目章程和业务蓝图规划,实现软件各项预设功能和正常运行,才是确定软件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标准。因软件公司未能按期按约完成软件在原告办公系统上初始化安装运行,未能履行销售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内容,而且该软件在软件公司已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为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平台公司能否主张“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身的原因,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如果是订立后发生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遇见,不属于重大误解。从本案表述上看,不构成重大误解。

(一) 重大误解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重大误解表现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以及因表达缺陷,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

(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构成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误解是“重大”的,因重大误解的存在导致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严重损害一方权益或者知识权益丧失的情形。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给一方造成较大的损失,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至于损失的具体认定,需考虑当事人的状况、交易习惯、行为性质等多方面的因素而确定。

三、平台公司能否主张或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 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软件许可使用等技术合同中,如果出现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竞争或者排除竞争条款约定的,可能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竞争或者排除竞争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排他性返授条件在内的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包括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对软件改进后形成的新技术,在被许可人使用的同时,必须授权许可人无偿使用;或者限制被许可人在许可软件基础上进行新开发;或者限制被许可人从其他渠道获取与许可人类似的软件或与之相竞争的软件技术。

(2)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即禁止被许可人对合同标的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异议附加条件。

(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强制要求被许可人接受非必要的附带条件,如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服务等。

(4)限制转售价格及其他不合理限制等。在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中,要求被许可人依据该技术生产的商品向第三方以固定的价格或低于正常价格售卖;或者对被许可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施加不合理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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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是律所核心团队之一,团队现有十余位公司法专家,专业研究与服务领域涵盖公司经营中各阶段与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设立与登记;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公司股权争议处理;合同与商事争议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与人事风险管理;公司税务合规与税务筹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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