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上半年 IPO 上会企业数量大幅减少
3.新增 IPO 申 企业数量增多
4.创业板企业被否比例高
在今年上半年全部的 IPO 被否企业中,拟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被否比例最高,占全部申 创业板上市 企业的 23%。
1. 上会企业数量及通过率统计
3.上会企业板块分布
从板块分布来看,申请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比例明显有所减少。
4.上会企业行业分布情况: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数量最多
2019 年上半年上会企业行业分布 top10
2019 年上半年上会企业地域分布情况
三、2019 年上半年企业申请 IPO 被否情况分析
2019 年上半年被否企业行业分布统计
从板块分布来看,今年上半年 IPO 被否企业中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被否数量最多,占所有被否企业的67%。同时,在今年上半年申请上市的企业中,申请创业板上市不通过的企业比例是最高的。
1.毛利率问题
具体情况: 告期内毛利率异常,不同业务的毛利率与同行业水平差距过大
案例: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披露, 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 38.51%、45.32%、43.73%。请发行人:
(1)补充列示 告期内主要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表;
(2)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业务(规划设计业务分为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市政规划、景观规划;工程设计业务分为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景观工程设计、其他工程设计)毛利率及波动的原因、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 2015 年综合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并披露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说明可比性),发行人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 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 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上升,省外规划业务毛利率显著低于省内项目,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持续下降, 告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
(2)结合相同区域可比上市公司启迪设计业务类型、人均创收、人均薪酬、成本构成等差异情况,说明工程设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成本收入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比数据的计算方式,成本较低的各项因素影响程度及其合理性,与其人均薪酬占人均创收比例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地位等说明规划设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特别是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深圳新城市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说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省外规划业务毛利率显著低于省内项目的原因;
(6)结合 2019 年一季度发行人收入规模、毛利率、净利润率情况,说明发行人在 2019 年度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利益输送问题
具体情况:主要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有利益输送的可能
案例: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原文 :
“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伟振,2000 年—2011 年,担任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的研发工程师、研发总监,目前担任江苏蓝韵凯泰医疗设备公司的监事。发行人财务总监郭鹏 2010 年-2011 年担任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财务经理。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发行人向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占比约为 4%-6%。
说明杨伟振在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任职的主要情况,自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辞职后入职发行人的背景,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上及目前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杨伟振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该公司在技术、资产、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该公司的主要财务情况,发行人销售占其采购的比重,发行人与其交易的内容、数量、价格、金额,定价依据,比照市场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
杨伟振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或其他曾任职公司是否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前述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魅丽纬叶、视涯、箩箕、菲森等 4 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在釆购、销售或研发上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混同或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情形;(2)说明主要股东与主要客户蓝韵实业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蓝韵实业自身经营和重组情况,说明与蓝韵实业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说明发行人对蓝韵实业采取 100%预收款结算方式的原因,蓝韵实业曾经存在大额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问询 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案例: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股说明书, 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关联方信利电器有限公司、光技术有限公司、信利环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TRULY SEMICONDUCTORS (EUROPE)GmbH 处于“停止具体经营活动”状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公司 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停止具体经营活动的原因,下一步经营计划。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华出售依波路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 告期内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
(5)请补充说明 告期内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占关联方相应销售、采购业务的比例。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租赁的租赁期限,出租方是否已取得相关房产的产权证书,租赁房产的实际10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关联租赁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告期内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相关资金拆借行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结合发行人股东在信利国际的持股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利国际的任职情况,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关联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发行人和信利半导体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 告期各期重合的供应商和客户销售和采购价格是否存在不公允的情形;
(3) 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