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离职 告多写3字赔公司2.9万”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关注。在大连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的小彭,因单位5年未涨工资,便从 上下载了一格式模板,改写了一份纸质辞职 告,提前30天递交给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因为辞职 告末尾有“请批示”三字,法院认定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单位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认定小彭离职的27天属于旷工,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
在一般人看来,在申请 告上写上“请批示”,属于谦辞。然而辞职 告上“请批示”三个字,改变了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令人始料不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者认为,这两条法律规定,看上去“差不多”,殊不知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依照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任何损失,而依照第三十六条,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就变成了旷工。
如何防范“多写3字赔偿近3万元”重演?劳动者辞职时需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可向工会、人 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当然,有关法律也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如果相关法律明确企业应承担风险提示责任,规定企业收到员工辞职 告一定期限(如15天或30天)内没有明确答复,视同同意员工辞职,那么,小彭的遭遇不但可以避免,企业恶意起诉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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