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赣州一医院原财务科科长受贿获刑!

2019年4月19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原财务科科长黄君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君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黄君明退缴的赃款十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君明利用其担任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支付药品款给医药代表、办理单位公账银行账户开户和存款理财、财务软件系统招投标等过程中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9.6万元,个人实际分得12.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君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君明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留置期间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君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君明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受审

根据被告人黄君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君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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